用人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2025-04-07 13:10:08 字數 3084 閱讀 7542

1樓:霜染楓林嫣紅韻

用人合同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用人合同是屬於用人蘆巧單位用工,工人做完工作就可以獲得勞搭仔動報酬。勞動合同就不陪枝鍵一樣,需要用人單位給職工購買保險。

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2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話,由國家編制管理,工資、穗笑清財政由國家撥款,由***人事部管理,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而企業是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工資與財政發放並沒有太大的限制。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猜前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公升賀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3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所謂「勞動用工合同」一般是指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而勞動合同就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所訂立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工作。 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用工合同即為勞務合同。

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鑑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係。 其主要區別是「用人」與「用工」的區別。

具體講: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第乙個區別,首先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是乙個類似於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個區別,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它是乙個等價交換。 第三個區別,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勞務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

而勞務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訴,勞動合同需要乙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後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起訴,從這個程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乙個是行政責任,乙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乙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進了工廠以後不讓你出去,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而勞務合同一般只發生民事責任,就是勞務費的支付問題。

勞動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5樓:崔彬彬

法律分析: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棗輪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 產品和知識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鍵配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稿巖指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人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6樓:趙慶雋

區別為: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用信纖指人單位支付報酬,勞動者提供豎茄勞務服務。人事**合同是單務合同,被**人授權,**人以被**人的名義,在**許可權內與第三滑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人承受。

人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7樓:**

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好絕同,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人事**合同是單務合同,被**人授權,**人以被**人的名義,在**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人承受。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包含這些條款:

1、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

2、勞動者的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報酬;

5、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6、法律責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友橘姿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是關於人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的法律知識,您伍老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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