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工勞動合同,建築工地勞動合同

2022-11-24 21:51:10 字數 3902 閱讀 8134

1樓:工保網

餓了麼事件敲響勞動保障警鐘:嚴禁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工保網

在勞動用工制度戳中社會痛點之際,各行各業為保障從業者基本勞動權益也不斷做出努力。2023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築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3年「建築工人權益保障機制基本完善」、到2023年「建築工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標。

截至2023年6月底,建築業從業人數4120.9萬人。其中,建築產業工人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構成了建築業發展的基礎。

其所面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都制約著建築業的發展。

從騎手事件看,此次《意見》在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強化職工保險制度三方面的部署,將有力改進建築行業勞動用工制度,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

1、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由於工作靈活性大、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臨時用工傳統等原因,建築工人與用人單位往往並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多為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工人進行派遣,或由勞務分包企業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務合同。而只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才可能為建築工人辦理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未參加工傷保險,餓了麼外賣員發生工傷事故後的糾紛由此而來。

為此,《意見》圍繞用人單位、施工單位、主管部門三方主體進行了規範。依據《意見》,用人單位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嚴禁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結合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意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不得安排未訂立勞動合同並實名登記的建築工人進入專案現場施工。

《意見》還要求主管部門制定推廣適合建築業用工特點的簡易勞動合同示範文字;並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督促企業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不難發現,《意見》一方面以勞動合同文字為抓手規範用人單位與建築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旨在從源頭減少勞動合同糾紛;另一方面從事前的招用環節、事中的進場環節、事後的監察環節強化勞動合同簽訂管理,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2、落實工傷保險制度

2023年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使得工傷保險成為強制實施險種,《建築法》也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此次餓了麼外賣騎手在勞動中未獲得工傷保險保障,也揭開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的面紗。

為確保工傷保險覆蓋施工現場所有建築工人,《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工人,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通過構建按單位參保和按專案參保相互補充的工傷保險繳納機制,《意見》著力健全與建築業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方式,保障建築工人合法勞動權益。

針對現實中用人單位與建築工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自願放棄在企業所在地社保機構繳納應由其本人依法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也承諾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費,並不要求公司承擔任何損失」的情況,為避免農民工放棄自身權益,《意見》還提出:大力開展工傷保險宣教培訓,促進安全生產,依法保障建築工人職業安全和健康權益。

3、強化職工保險制度

事實上,不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為建築工人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時都存在參保率低的情況。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此,《意見》強調: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建築工人繳納社會保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鼓勵用人單位為建築工人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企業年金的建立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建築工人權益。

在我國,《建築法》還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如《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gf-2020-0216)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因此,在確保工傷保險覆蓋施工現場所有建築工人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亦可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作為施工場所內人員的工傷保險的補充。另外,僱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的高效選擇。

圍繞到2023年「建築工人權益保障機制基本完善」、到2023年「建築工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標,《意見》還從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長效機制、持續改善建築工人生產生活環境、引導建築工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等方面作出部署。這將全面保障建築工人權益,增強建築工人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撐。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建築工地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與工人簽訂建築勞動合同的範本是怎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與用工單位、勞務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約定條款等。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建築工人沒有勞動合同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與工人沒有簽訂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可以提供證據證實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樓:一頭好汗

沒勞動合同的話,那就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建議你收集考勤表或者是工資條之類的,能夠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然後去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對方進行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首先要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出具一些關於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包括工資單、人證等),再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結果要求單位向你支付賠償金、足額的工資還有其它權益,如果單位不執行的,再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式就是這樣的。望採納我的回答。

8樓:匿名使用者

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應按工傷標準給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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