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提前月通知,合同到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2022-08-24 15:01:55 字數 6216 閱讀 1596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法同法沒有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提前一個月通知您。

2、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於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按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3、你的勞動合同2023年5月6日就已經到期了。到5月10日您一直在上班,說明您已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公司應該在一個月內,即2023年5月5日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您或支付您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因為此時您不再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的情況,而是公司要與您解除勞動關係。)並且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解除支付1.5個月的工資,非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1.

5個月工資的2倍作為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肯定違約。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而不是由公司來決定想什麼時候通知就什麼時候通知。

公司按一年一個月補償,你有一年只能補償你一個月。但是由於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終止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補「代通知金」一個月。所以你可以最多拿到二個月的補償。

公司不願補「代通知金」就告訴公司仲裁見。

公司的作為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用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張鵬律師

回答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是指勞動合同尚未期滿,公司提前。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勞動者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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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ofweek人才網

這個問題上,誤解很多。

1、合同到期,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當天通知都可以。

這個並不是什麼約定俗成。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條款規定單位不續簽合同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不是單位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

2、為什麼會產生疑問,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有一個單位在合同正在履行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規定。

但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是兩回事情,很多人都混淆了。

3、不過,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雖然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卻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2023年1月1日開始起算,每工作滿一年,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譙啟鄂笑晴

第一,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

第二,看單位所在省是否有地方性規定,像北京市有規定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其它省絕大部分沒有這個規定。有地方性規定的按地方性規定執行。

第三,如果沒有地方性規定,那麼就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不是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不需要提前通知。

8樓:風塵世射手

應該提前一月告知 否則 解除合同時增加一月工資補償

9樓:律兜諮詢1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結勞動關係,但有職業病、因工負傷、懷孕等情況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及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有這一天嗎?

10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不需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點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算是違約了,你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償金,一般是一個月的工資公司,如果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你在該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後,公司只須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最後,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約,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都應該發給你。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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