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前月告知不續簽,是否有經濟賠償

2022-01-01 19:38:39 字數 5459 閱讀 5004

1樓:匿名使用者

從08年開始給補償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2樓: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滿一年半不滿二年應當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為:一個月工資為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單位提前通知與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關係,提前通知不等於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給。時間自2023年1月1日起算,滿半年的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超過半年不滿1年的,按一個月給。

4樓:

是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告知你被辭退嗎?

肯定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你沒有經濟補償。

5樓:

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

有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賠償金規定可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於以上勞動法條款是08年1月生效,08年1月之前的舊勞動法規定單位不續約的無需賠償

故所以你可要求單位賠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還有賠償金嗎,怎麼算的?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需要支付

該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從2023年開始計算,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該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0年,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賠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46、47條、87條!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9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10樓:天道無常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縱橫法律網 曾金峰律師

12樓:深圳律師曹傑

沒有賠償金。但是有補償金,你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計一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按六個月算,計半個月的工資。

但如果存在不充許解除的情形須順延至情形消失。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出就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續簽,是否有經濟賠償

14樓:禾楊氏祈培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滿一年半不滿二年應當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為:一個月工資為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單位提前通知與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關係,提前通知不等於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嗎?

15樓:簡簡單單

1、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也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你主動提出辭職,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專案。

17樓:迦樓羅

提前一個月,只可免除代通知金,不影響2023年後服務期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計發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支付賠償要看具體情況,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終止合同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在續簽,就不用賠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如有幫助,請採納最佳答案,謝謝。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19樓:天上飛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其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件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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