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勞動合同到期解僱你嗎,員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辭退員工嗎

2022-01-01 19:38:43 字數 5197 閱讀 8246

1樓:懸圃若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併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樓:別酒流年掰歷史

說回勞動合同上,合同中對期限是有規定的,一般來收,首次簽約是3年,然後是5年或10年,最後續約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是不是就意味著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呢?如果你這麼想,就要注意了,可能面臨著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想續約的話,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降低標準來提出續約請求,而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約的話,則得不到補償金和失業金。

這種情況是常見的,有的單位看到員工不懂法律,就想以合約到期不續約這樣的方式「辭退」老員工,以到期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來躲避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實上這是違法的了,法律中沒有自動解除勞動關係這樣的說法!哪怕是員工自離、曠工,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都要給員工傳達解約書,併為員工辦好解約相關手續,比如關係轉移以及開具解約說明等。

3樓:飲水思源

當然可以。

合同到期了,公司有權利不續簽勞動合同。

同樣,勞動者也有權利不續簽合同。

4樓:公子羽畫

可以,合同到期後,如何公司不同意續簽,自然就是解僱的意思

5樓:qq陽光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自然是可以的,如果沒到期,這個理由不行

6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安排走人嗎?

7樓:漢玉軒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辭退員工嗎

8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9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10樓:卜建設象丙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不續簽不屬於辭退行為。

2、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不償金的計算著能從勞動合同法頒佈之日起。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不續簽不屬於辭退行為。

但是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不與員工續簽。

根據勞動法規: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如不再與員工續簽,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

看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等,你就能瞭解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希望能幫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不予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另外此條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齡超過2023年1月1日的,之前的工齡不用計算。

2、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法律沒有規定,要具體看地方政策規定。如上海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北京則需要。建議撥打當地諮詢**確認。

1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我,我能找他們要補償嗎?

15樓:皮蛋粯子粥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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