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我不想續簽合同到期當天,工資能給我結清嗎

2022-10-21 13:55:38 字數 5900 閱讀 4556

1樓:匿名使用者

1、個人單方面不願意續簽的無經濟補償

2、若不願續簽的原因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降低員工薪資或單位拖欠工資、未辦社保等情形,則單位需承擔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如果合同到期 ,你不想續簽的話,最好是在到期前一個月提出,這樣的話,你就可以理直氣壯要回你的工資了,單位必須全額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否則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的單位。

補充:這樣的話,你主張你的工資,單位就有可能會主張,你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工作交接不清,給單位造成一定損失,這樣的話,你就可能要不回來

你可以一直工作到滿一個月為止,這樣你在主張工資不就可以了。

4樓:小二黑豬

提前告訴僱主 一般不是當天結清 一般都是一天結清

勞動合同到期,不在續簽,是否應該結清公司壓我們的工資?

5樓:遠端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是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還是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都應該為勞動者結清所有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以晴利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繼續讓你們上班,相當於已經續簽長期合同,你們公司無權扣押你們的工資。

7樓:我了個

工資是何概念? 如果是正常的工資,你付出了勞動當然有 但是如果你是請求其他額外補償,就要看不續簽的性質了 如果是你自己不續簽,則不能請求補償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則自08年開始每滿一年公司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稅前應發)的合同終止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馬上走嗎

8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者因個人的原因不想要續簽,覺得自己需要換一個新的發展平臺,那麼就要辦理離職手續,從公司裡面合法規範的離職,那麼,勞動合同到期該怎樣辦理離職手續?第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第二,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以下內容: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

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9樓:不要來華立

解答: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可以直接離職,只需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書面申請是在合同期內對離職員工的要求。

知識拓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螞蟻愛吐槽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可以馬上走的。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趙三康

您好;由於您未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續簽),這就造成您一直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工;

但是由於其在合同到期前一週就提出辭職,因為合同期滿後,員工是可以選擇離職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員工是可以馬上離職的,提前一週通知也是可以的,或者其根本未告訴您,期滿後直接走,那樣公司損失不是更大嘛?

所以公司要留主人,企業文化以及報酬因素很重要。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3、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13樓:丁志忠律師

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可以直接離職,只要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因為說的30天的員工是在合同期內離職的員工的要求。

14樓:簡簡單單

1、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話,勞動合同期間,員工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的。

2、用人單位在徵得員工願意續簽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

15樓:韓飛律師

該勞動者可以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因為你公司有義務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詢問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他同意,就應該續簽,所以在你公司未與他續簽的情況下,他到期不繼續工作,不違法;

所以,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應該主動找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屬於合同到期終止的問題,不像合同未到期員工辭職那樣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滿後,勞動者不願理續簽的,可以不續簽,但是要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小公司,就沒那麼正軌了,大家商量好就行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請問一下,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馬上走的嗎,還是要提前一個月的?

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立馬走人嗎?

19樓:倩倩觀社會

在我們工作期間,都會和公司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而且這份勞動合同,都有一個期限存在。

當我們的勞動合同快到期時候,而自己又不願意和公司續簽合同;就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申請。

一般情況下來講,在合同到期之後,立馬走人的行為非常不好;可能會讓公司蒙受損失,而且也不利於個人的形象。

就我個人看來,最好的方式,便是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遞交自己的離職申請;而不是到期之後,立馬走人。這兩者相比,有著下面這些區別存在:

一、提前報告、合情合理每一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而我們作為公司的員工,也應該遵守這些規章制度。我想公司對於員工離職的情況,也會有相應的離職規則存在。

通常情況下,都需要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報告;在獲得領導同意之後,開始走離職的流程審批。

而在待離職的這一個階段,則需要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也做好工作的交接;將自己手頭的工作,交接給接替自己的同事。

二、到期離職、後患無窮相比提前報告,走流程離職,如果我們在合同到期以後,突然的離職,最終就會出現一個不歡而散的結局。

一方面因為自己的任性行為,讓公司變得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也就會挽留自己。而自己強行離開,可能就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儘管自己可以任性的離開,但自己還有工資,以及社保的問題,需要公司配合處理。所以在任性離開以後,我想公司也會因為你的行為,而出現不配合的情況。

因此我們在離職時候,還是應該走正常的流程,通過流程辦事比較靠譜一些;這樣不僅對於自己好,對於公司來講,也有個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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