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籤月可以嗎,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籤3個月可以嗎

2022-03-15 09:57:18 字數 5340 閱讀 2496

1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籤3個月可以,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要續簽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樓:ofweek人才網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三個月後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吳偉斌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法律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

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可以籤短期.但是過去簽訂長期的,現在短期的,明顯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可以爭辯其合法性。而且08年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更多1條

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馬上續簽,而是停三個月後才籤合同,可以要求單位拿賠償金嗎

4樓:乙小甲

如果合同到期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可以要求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人事部都是向著企業的,所以才會那樣說。其實他們是錯的1.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2.可以拿到多少補償金。

(1)合同到期之後如果單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需要就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部分支付半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部分支付一個月。就是說除了企業維持或提高工資而你仍然不願意籤合同的情形之外,單位都是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

(2)合同到期之後企業不及時續簽的,合同到期之後一個月內企業沒有及時續簽並用工的,需要就超過一個月部分支付雙倍工資。

希望對你有幫助

6樓:東方不敗人自孜

你可以書面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到期限公司還沒跟你籤合同,你可以要求不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當然了你巴不得公司不跟你籤合同,沒簽合同月份越多,補償越多!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三個月後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9樓:

你和人力資源公司籤合同的話,人力資源公司就是用人單位,而你實際工作的單位是用工單位。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願意留你繼續工作的話,可以把你退回到人力資源公司,人力資源公司如果不把你派到其他的單位工作的話就要和你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要找人力資源公司要經濟補償金,當然錢最終還是要由你實際工作的單位出,畢竟你是在為你實際工作的單位創造價值。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能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只續簽三個月合同可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三個月後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第三次簽訂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詳情你可以登入 律 伴 法律平臺,參考律師的回覆、

13樓:吳偉斌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法律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

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可以籤短期.但是過去簽訂長期的,現在短期的,明顯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可以爭辯其合法性。而且08年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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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一次簽了三年的,期滿後續籤可以籤一年的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第一次簽了三年的,期滿之後可以按照雙方要求來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5樓:輕候涵蓄

期滿後可以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

但請注意如果一年後,再與這家公司簽訂,勞動者未提出其他要求,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對於雙方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無具體規定,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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