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2022-07-01 12:56:26 字數 6397 閱讀 8595

1樓:

胡律師對勞動合同法怎麼不熟悉?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或者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

1算起(晚於2008.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所以lz應當得到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應當提前通知是否續簽,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就不存在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賠償的問題。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要按照全部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3樓:

廣東胡律師:

你這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不存在提前1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算是可以了;

根據《勞動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企業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不續約,從08年起計賠,應賠你兩個月.企業這樣子基本符合法定規定.但你可以查一下上海地方性法規.

勞動法沒有對新法生效前賠償作硬性規定,而有些地方法規規定這種情況也是從入職起按一年一個月賠償的.

5樓:流亡的企鵝

應該沒有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是合法的終止情形,並沒有規定要給補償或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6樓:天上飛

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需要賠償的哦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具體可以分為:1、用人單位在繼續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情況下,員工本人不願意續簽的,則用人單位無需作經濟補償;如果是所在單位降低員工原來的勞動條件,導致員工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和員工續簽的,則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提問怎麼賠償?

回答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提問需要員工簽字同意嗎?

回答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需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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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如果員工不簽字會怎麼樣?

回答什麼意思叫做不簽字,意思是你因為自己的原因不續簽的話,公司是不會給你賠償的

提問是公司單方無條件不續簽,員工不簽字同意解聘書會怎麼樣?

回答那就繼續在那兒上班啊

提問公司不續簽合同了,還怎麼上班?

回答意思就是要辭退你,但是你沒同意,你就在那兒沒有合同地繼續上班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更多33條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four51。

如果你自願辭職的辭職信落到公司手中,你將一釐錢拿不到。

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幹了,必須讓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然後支付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假的5天3倍工資。

鑑於你的現狀,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必須加蓋公司公章,如果不給你你就堅持上班),然後死死儲存在自己手中。

然後要求公司支付金錢,如果公司不支付的話,你就拿著「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和你的勞動合同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注意必須要求是確認公司違法的事實,不然勞動監察會把你推倒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的).此種方法是利用勞動監察來給公司施加壓力,如果公司頂不住壓力就可能給你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假工資,這樣就節省了你勞動仲裁的精力和時間。

如果公司拒不支付你,等勞動監察確認公司違法的法律文書下了後,你再拿著法律文書再申請勞動仲裁,百戰百勝。

注:如果你還想在公司上班的話,08年前簽過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10樓:小呀麼小根根

你的情況跟我差不多,我在公司因為和領導有點矛盾,現在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和我不續約,這種賠償很簡單,我工作三年多了,按照新勞動法(新勞動法是從2023年開始算錢的),從2023年開始算起,賠償我兩個半月工資,該工資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然後再加上我這個月的工資。就是賠償我的錢了。你應該賠償你三個半月工資,再加上當月的工資。

如果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兩千塊,那麼乘以三個半月,再加上你這個月工資也是兩千塊的話,就是3.5x2000+2000=9000元,如果你還有年終獎的話,也要談好,別在這裡吃虧了。你千萬別寫離職報告,不然賠不到錢的。

反正現在是他們求著你走人,你別鳥他們,態度強硬一點。要麼賠錢,要麼和你繼續簽合同。最後祝你能多賠一點。

11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期限屆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2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3樓:上海l律師

1、單位不續簽的可以要求從2023年開始的經濟補償金

2、也就是2個半月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和你差不多,今天接到的通知,簽了通知書,可能是公司覺得他們不合適,又來找我說同意續簽,問我同意不,我還沒答覆。現在我知道了,如果不同意續簽就是我自己違約,就一分錢也沒有了,同意的話他們會在期間作梗,再讓你主動離職,陰險,我期待著你的好結果。我也學習學習

15樓:匿名使用者

千萬別太在意那麼點賠償金,現在有辭退賠償的老單位以後是徹底不會再要你的,新單位也會不敢要你。不要因小失大。你有時間可看看現在的招聘條件。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16樓:天上飛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其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件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同時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必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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