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勞動法哪一條

2025-07-21 15:40:06 字數 5262 閱讀 4367

1樓:深圳夏學義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

2樓:渴侯含巧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乙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

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3樓:網友

建議你直接閱讀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裡的這條是以《勞動法》的哪一條為依據的?

4樓:網友

如果甲方是勞動者的話,這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樓:網友

勞動法的第二十六條三十一條規定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這是有依據的,至於經濟補償的依據則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甲方維護或者提高勞動條件希望能和乙方續約,而乙方執意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所以看來你們單位還是很規範的,人資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是做過專門推敲的。

7樓:網友

甲方是不是單位?如果是的話這條是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制定的,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甲方是勞動者的話,這條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為無效。

因個人原因終止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

8樓:進擊的筱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哪一條規定合同到期不續簽就等於是放棄以前的所有工齡?

9樓:韓飛

勞動法沒有哪一條規定合同到期不續簽就等於是放棄以前的所有工齡的。

解除合同通知單」不說明自己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的權利,只是說明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應該在一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未飄落的煙花

沒有這樣的規定。就算《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明確寫明「本人自願放棄連續工齡計算及加班補償」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屬於無效條款。你依然享有工作年限及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

連續工齡計算其實就是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但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依據。

正如你所瞭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

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單位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要看你和用人單位是依據什麼條款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明確寫有解除原因)。

其二,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跟獎金、津貼、補貼一樣都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國家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計算。而且勞動者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不受是否在職的影響。你有權利追討勞動合同期間的加班工資。

你可以先把相關的法律條款檔案作為理論支援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公司營業執照註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動仲裁。一般用人單位都會履行仲裁結果(單位有過錯勞動部門還將對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用人單位拒不履行仲裁結果的,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網友

1、在合同期滿後簽訂的「解除合同通知單」就說明自己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和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這種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上沒有類似規定。

2、「本人是在單位未幾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未續簽合同」若你確認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那麼在「解除合同通知單」上,你最好寫清楚因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而不願意續簽。不要只寫「本人不願繼續在該單位工作」。這點很重要。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根據第四十六條獲得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根據第四十七條,簡單點說就是工作一年補乙個月。

具體的參考條文。

4、「只要本人找到考勤表和工資單據」。根據勞動部2005年第十二號文《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由用人單位付舉證責任。

5、依據以上這些和企業協商,協商不成就帶上身份證、勞動合同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但是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先別去法院,法院也會讓你先申請仲裁的,這是前置程式。

12樓:潛龍勿用用

沒有「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和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嗎」這樣的條款,如果合同條款違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的約定內容本身就是無效的。建議向勞動關係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可以先通過勞動監察,如果證據掌握在單位手中,那就直接勞動仲裁,都是免費的。走法院途徑成本高,程式更復雜。

13樓:考研哇考研

合同期滿後,即使不簽訂「接觸合同通知單」,勞動合同關係也自然終止。但是不等於勞工和單位沒有關係,我國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拿到證據,如果公司不支付,向律師諮詢,起訴。

14樓:網友

1、合同期滿勞動關係自然解除,無需在合同期滿後再簽訂「解除合同通知單」,單位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

2、如單位未足付工資、加班費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5樓:來自凌雲山得體的曹仁

勞動法合同續簽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即合同到期日,繼續在原單位上班,則該到期日即為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之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在到期日後乙個月內應簽訂勞動合同。

年1月13日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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