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混世只為心
1、自願放棄工傷認定,是無效的。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滾滲鑑定,就不蔽凱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2、因此,簽訂《自願放棄傷殘鑑定協議》與法律規定相悖,屬於無效協議,當事人可以反悔。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是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的,需要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勞動者遭遇大並脊工傷的,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
2樓:解答全面導師
這種說法和行為是錯誤的。作為我國社保體系之一的工傷保險,是不需要勞動者承擔的。
若勞動者,在一定的工作時間,好消工作地點,合理的工困盯作原因,產生的工傷由汪襪和用人單位承擔,不用勞動者承擔任何一分錢。
因此,勞動者不用放棄工傷待遇,而旦在休假期還有一定的補償。
工傷保險企業交最低,最高交2%。
職工同意放棄工傷待遇可以嗎?
3樓:吳莉
有職工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這種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可是職工自己一定要考慮好,放棄工傷醫療待遇也就是說所有的花銷都得自己承擔的。
我國員工自動放棄工傷鑑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員工選擇自動放棄工傷認定,需要做出放棄工傷認定的承諾書。工傷認定期間公司要求籤放棄認定,屬於公司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一、哪些情況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尺握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檔蠢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陵蠢慶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是員工在工作時受傷之後的唯一保障,員工最好不要拒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的**賠償。如果員工怕因為多次進行休養而耽誤工作的話,只要員工選擇不離職,那麼用人單位在員工休養期間都必須要支付員工相關的工資。
職工的工傷待遇能不能放棄
4樓:胡文學
不能,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放棄工傷保險待遇,既顯失公平又違反法律規定,排除勞動者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可以反悔,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政策具體規定待遇專案的標準,就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因此,儘管雙方私下達成了協議,並且簽字同意,但是在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根據此協議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相差甚遠,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請求撤銷。
在以下三譽攔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明虛談誤解,2、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一、工傷保險**承擔哪些工傷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專案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賠償能否可以放棄
5樓:蔡鎖民
工傷賠償可以放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自願放棄工傷賠償的,如果是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法律不禁止簽訂工傷賠償協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和銀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喚卜宴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弊基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放棄工傷賠償條款
6樓:吳莉
工傷賠償協議當事人雙方是否可以約定放棄訴權目前悔拆有爭議。對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放棄訴權,目前法學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約定放棄尺跡訴權是對自己的訴權行使處分權的一種表現,因此是有效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約定放棄訴權和處分訴權是有區別的,訴權屬於法定權利,它的放棄和行使都需要依法進行,法定權利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進行放棄。第三種觀點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工傷私了的協議,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反悔,取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碧困棗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
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協議有效的,不可以反悔。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21》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籤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勞動者非工傷範病有哪些補助金
只有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條規定,企業職工灶慶在醫療期內,隱迅握其病假工資昌孫 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於貫徹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的通知。勞部發 號。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歲慧單列市勞動 勞動人事 廳 局 乎譽答。年月日,...
勞動者於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符合哪些條件?
1 你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試用合同法 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 3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如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加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 4 另外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不同的,應依照具體案情...
勞動者的權益問題
一.入職時應注意的問題。當今的民工慌,大學生擇業難,大量企業職業職工下崗,使得勞動者選擇就業時,對企業的性質 用工的制度 合同的是否簽訂,在所不問,以樸素的心態認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開支,有口飯吃,就心滿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這種心態,也為日後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導致被動埋下伏筆。對於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