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者在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嗎?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勞動者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悉羨的,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但專職和非專職的延長方式有別。假設員工剩餘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工會任期3年,如果是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了3年,一共變為4年,即工會任期屆滿後繼續履行原來的1年合同期限;如果是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則合同期延長到3年,一共變為3年,即工會任期屆滿後合同也到期(《工會法》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如此規定的理由是,擔任專職工會職務的,需要完全脫離原崗位,相當於原崗位的合同被「掛」了起來,「中止」掉了,工會職務卸任後,原崗位的合同恢復履行。擔任非專職工會職務的,原合同也只能相應延長才能如期完成工會職務,否則合同到期終止,不再是單位員工了,無法從事單位工會事務。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延長的規定做了一番解釋。但一解之下,令人迷惑頓生。以至於如果堅持原來工會法的含義的話就無法理解,大家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確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於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依該解釋的思路,假設員工剩餘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工會任期3年,則3年任期屆納腔滿後再延長3年,一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總計變成了7年?到底如何理解適用,只能暫且存疑。
可以確定的是,員工擔任工會相關職務的,合同到期後不能終止。單位終止的,即為「違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終止無效或支付賠償金。 一句話提示 勞動者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期間,其勞動合同到期的,不能終止,合同期限自動延長。
2樓:網友
根據《工會法》第18條的規定,勞動者擔任基層工會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勞動者擔任工會主席期間 ,不能按原合同期限終止勞動合同。
工會法》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蔽吵友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巨集槐碰舉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終止合同需要工會決定嗎?
3樓:呂婷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不是由工會來決定,只是由型鉛工會來備亂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仿租檔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工會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樓:陳浮中
法律分析:工會無權直接解除勞動培衡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謹山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配晌做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勞動者於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符合哪些條件?
1 你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試用合同法 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 3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如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加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 4 另外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不同的,應依照具體案情...
勞動者的權益問題
一.入職時應注意的問題。當今的民工慌,大學生擇業難,大量企業職業職工下崗,使得勞動者選擇就業時,對企業的性質 用工的制度 合同的是否簽訂,在所不問,以樸素的心態認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開支,有口飯吃,就心滿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這種心態,也為日後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導致被動埋下伏筆。對於入職...
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補充一下11個月工資問題,現在許多地方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1年的,所以你的雙倍工資的主張可能會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關於合同,一直沒簽訂視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解約的補償金是可以主張的。社會保險的主張必然可以成立,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不滿意再向法院起訴。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挺嚴格的,不要擔心 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