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自動辭職能得到什麼樣的補償啊?謝謝告訴我

2022-01-04 15:27:40 字數 5366 閱讀 5995

1樓: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無論做了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戚廣利

一個人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如果自動辭職不能得到補償。

3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您好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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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只會在你的勞動合同解除書的離職項上劃勾

在一個公司工作10年以上辭職,按照勞動法該有什麼樣的賠償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一個公司工作10年以上被辭退,按照勞動法該有的賠償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兩種情況用工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年限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7樓: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一鷹

你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你都工作10年多了,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一般不建議你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你個人提出的辭職,是得不到公司的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你與這公司恩斷義絕了,這公司又存在一些勞動用工方面存在不規範的地方,比如欠薪欠保、違規超時工作等等,你又恰好有一些證據,那麼你可以去舉報、仲裁,可以爭取一些個人的權利。

請問員工自動辭職,用人單位是否給予補償

10樓:華律網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1樓:g買了否冷

一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但以下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的情況: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賠償標準:工作年限*月工資

1、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12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您好,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自動辭,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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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低於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