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備並打贏勞動爭議的官司,如何準備並打贏勞動爭議的官司

2022-01-04 15:27:37 字數 4930 閱讀 1273

1樓:蔣德順律師

所謂打官司本質上就是打證據,只要證據充足了官司自然就打贏了,以下為舉證責任:

1、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勞動者申訴或起訴,就由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

2、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員工認為工資標準調高了,單位認為沒有,由員工舉證;單位認為員工的崗位已經進行了調整,員工認為沒有調整,由單位舉證;員工認為自己已離職,單位認為沒有離職,由員工舉證。

3、何時入職,何時離職,由用人單位舉證。

4、勞動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單位舉證。

5、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由用人單位舉證。

6、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注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否認的,由勞動者舉證;但是用人單位如確有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比如員工是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這由用人單位舉證。注意,這是兩個不同的舉證責任。

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實務中很少對該事實發生爭議。

8、用人單位按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內容、程式合法並並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9、是否加班由誰舉證,由用人單位舉證。

10、在存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勞動者受傷是否為工傷,由用人單位舉證。

11、其它與案件事實有關,同時又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否則也將按勞動者的主張進行認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你必須找到你的工資構成的依據。績效工資是否屬於雙倍工資賠償範圍。

3樓:渠琲

一樓的回答是專業的

既然沒有很深的勞動糾紛 爭取協商解決

4樓:韓飛律師

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1上訴準備一下,最近新發現的,需要提交的證據!

2、按法官要求做

3、如果公佈了,可以作為依據

4、具體分析

5、可以要求

6、應該可以

7、上訴到中院!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敗訴在對方反訴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律師如何**用人單位打贏勞動爭議官司

5樓:漢古禾光的夢

我認為中國勞動爭議律師**制度應該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請律師的案子,用人單位也不應該請,這樣就保持了訴權的平衡,如果勞動者同意律師參與,雖然勝訴可以在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百,但勞動者的部分訴權就有可能有意或無意的被限制,如果勞動者想全面維權就要使自己變得足夠專業和強大,成為特別專業的法律人員。才能為自己維權。

6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需要蒐集證據證明才可以的

7樓:何南霜

具體是怎樣的案件,說了可以幫你

如何打贏勞動爭議官司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如今,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於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由於許多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缺乏全面的瞭解,又沒有訴訟經驗,所以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筆者通過以下幾個案例,給勞動者提個醒兒:

打勞動爭議官司要講究技巧。技巧一:慎重提出仲裁請求。

某公司員工小劉得罪了公司的一位領導,後來這位領導成為小劉的主管領導,便藉機對小劉打擊報復。2023年12月,工作表現優秀的小劉卻莫名其妙地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小劉當日領到當月工資及被拖欠的前一個月的工資,但發現工資較以前大幅降低。由於公司只按照小劉的基本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即:

未提前通知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小劉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資總額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料小劉此舉觸怒了公司,公司因此拒絕為小劉辦理失業登記所需手續,致使小劉無法領到失業救濟金。小劉被逼無奈,在查閱相關法規後,又一併要求公司賠償失業金損失。

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援了小劉的全部請求,應該說小劉對勞動法規比較熟悉,官司結果也令人滿意。但打官司卻耗費了小劉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了其及時就業,而且也未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其權益。事實上,本案官司還有另一個打法。

那就是小劉不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補償金和失業金,而是請求撤消公司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這樣,除非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小劉不勝任工作(本案中小劉工作表現優秀,公司顯然沒有證據),否則,公司還得賠償小劉在打官司這段時間內的工資損失,這樣的結果顯然比上述結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小劉工資屬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行為,小劉可請求按原工資支付。

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還可請求其支付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技巧二:同時申請多種賠償。

廣東一家噴泉公司員工樑某到某俱樂部安裝噴泉時受傷,經鑑定為8級傷殘。事後,樑某沒有向自己所在的噴泉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是狀告該俱樂部人身侵權,索賠12萬元人民幣,原因是他認為工傷賠償標準大大低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在許多情況下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法律救助途徑,公民可以依法選擇自己認為合理的救助途徑,從中追求利益最大化。

事實上,樑某要求俱樂部人身損害賠償固然要比工傷賠償爭取到更大的利益,但卻並未實現利益最大化。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權和工傷賠償權是分別由民法和工傷立法所確定的,只要兩種權利的要件都已具備,且不構成責任競合,權利人完全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利。換句話說,樑某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

技巧三:注意時效,簡化程式。陳小姐去年3月3日被用人單位辭退,當日因為補償金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

5月6日,陳小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被告知超過了60日的申訴時效。陳小姐辯解:由於5月1日至5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請仲裁,責任不應在她。

後又經過其他很多努力,案件總算受理。兩個多月後,仲裁結果終於下來,但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又起訴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法院尚未**,陳小姐正在焦急等待。

根據《民法通則》第154條:「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因此,陳小姐並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

但陳小姐當時也可放棄其他努力,而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樣,陳小姐就可免去仲裁程式,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

9樓:韓飛律師

打贏官司本質上就是打證據以及選擇最優的訴訟策略,只要證據充足了,並且有專業人事提供遠端指導就可以打贏。以下為舉證責任:

1、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勞動者申訴或起訴,就由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

2、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員工認為工資標準調高了,單位認為沒有,由員工舉證;單位認為員工的崗位已經進行了調整,員工認為沒有調整,由單位舉證;員工認為自己已離職,單位認為沒有離職,由員工舉證。

3、何時入職,何時離職,由用人單位舉證。

4、勞動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單位舉證。

5、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由用人單位舉證。

6、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注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否認的,由勞動者舉證;但是用人單位如確有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比如員工是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這由用人單位舉證。注意,這是兩個不同的舉證責任。

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實務中很少對該事實發生爭議。

8、用人單位按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內容、程式合法並並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青年大學生如何樹立並踐行勞動光榮的觀念

1 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事業觀。勞動是社會對個體最基本的要求,既是個人的生存手段,也是個人對社會和國家應盡的義務。新時代大學生樹立勞動最光榮 勞動最崇高 勞動最偉大 勞動最美麗的思想觀念,有利於他們形成以辛勤勞動為榮 以好逸惡勞為恥的榮辱觀。培養大學生以客觀公正 平等尊重的態度對待一切勞動,並尊...

考研準備的問題。考研應該如何準備?

這位考研小友,首先你應該做的就是找到報考方向,包括選擇報考的院校和要報考的專業。當然了,一般都是按報考專業選擇學校的,這就取決於你往哪個方向發展了哈。因為研究生報考只能報一個院校,一個專業,所以一定要慎重考慮了。這個時候你也該著手從網上或者同學那裡瞭解些專業課及院校的相關資訊。確定了報考專業及院校之...

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投資性房地產嗎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一 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範圍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 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