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還是相關勞動合同的問題想您諮詢,麻煩了

2025-05-07 11:35:15 字數 1518 閱讀 7654

1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可以主張b 公司支付從2011年5月份敬悔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亮洞正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顫遲。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樓:

既然a公司是獨立法人,那麼你應該是從09年9月調到b公司後,就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了,因為到b公司後碰顫扮,由b公司為你繳納社保,由b公司給洞氏你支付工資。如果是笑灶a公司繳納社保,a公司給你支付工資,還可以理解為你仍是b公司的人,派你到a公司協助工作,或幫忙。所以,應該以繳納社保和支付工資為判斷標準,是a公司還是b公司在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誰履行義務,誰就是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

3樓:根海戀陌電

您禪仔好。您可以向集賀盯汪團公司b要求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合同到期之日起滿一則攔個月的次日,也就是您可以要求從2011年6月至至今的雙倍工資。

你好,現在我有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需要你們解答下,麻煩了哦!因為我對勞動合同這塊不是很懂,所以想請教你

4樓:豬悟淨

《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在1994年3月4日《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個人身份證件。

1、體檢單,在你離職的時候可以向單位索取;

2、押金收取本身是違法的,只要你有單位收取你押金的憑證,就可以去勞動局申請維權;

3、如果乙個月後,老總叫你走人的,存在兩種狀況:a合同明確該月為試用期,則用人單位只要證明你不適合該崗位,即可要求你離職;b合同未明確試用期的,老總要將你辭退,應當多支付乙個月工資給你作為補償;

4、一般單位工資都在月中發放上個月的工資,但是你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應當在明確辭職後一週內將工資結算清楚;

5樓:網友

收集證據。

到勞動仲裁機構投訴。

6樓:城市森林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作為「入廠押金」。工資可以參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樓:網友

有這樣的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走人。

問的勞動合同問題,問一個的勞動合同問題

1 籤這個承諾書對你沒有什麼影響,不會影響你將來向單位主張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問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 作了具體規定 1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1 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你在08年8月5日之後就未籤勞動合同,因此可以主張08年9月5日至09年8月5日的雙倍工資。在09年8月6日之後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2 如果你應發月薪為5000,實發月薪為4500,則以應發工資為標準計算雙倍工資賠償數額。3 你的同事也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只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