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幾個問題

2022-06-10 11:16:12 字數 694 閱讀 5701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1.我去年十月上一份合同到期,但是在7月份公司就要求續簽合同,請問這樣合法嗎?

合法 2.新簽訂的合同公司兩份都拿著,不給我,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到合同?

違法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在上一份合同期間公司出錢外面培訓,簽訂了培訓協議,但沒有定培訓服務期,現在我想辭職,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我賠償培訓費?

公司有權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樓:李永輝律師

如果單位麼有約定服務期或者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是不能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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