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接觸勞動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

2025-01-27 22:25:18 字數 5566 閱讀 8807

1樓:煙臺天下無賊

提前30天遞交辭職信,30後就可以離開了,就這麼簡單!至於程式和手續都是單位勞資人員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朋友有理由提出賠償!收集好證據,證明2006年9月開始在該單位工作,07年3月前的保險都是自己交的。工資單,保險收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預祝成功哈!

2樓:網友

1、離開的手續:隨時通知即可離開。

因為公司沒有給你朋友繳納社會保險,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隨時解除。

但是能不能證明是你的朋友自己繳納的是關鍵,一定要把這個問題搞清楚,社保繳納者是有記錄的,建議自己去社保查查並諮詢一下。

當然也要證明那幾個月是事實勞動關係,這也是首要問題。

如果不能證明以上兩條,就只能提前三十天終止。

2、關於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交保險。但是依據你的說法,籤合同後都是交了的是吧。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第一條,這一條難辦。

3、不交保險只會補交,不存在補償。

4、如果能證明,那麼離職有經濟補償。如果不能證明用提前書面通知的方式離職,沒有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5、特別強調一下,提前通知一定要書面通知,非書面通知無效。

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

3樓:潘達普法

用人單位不能夠輕易的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不然需要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給勞動者,但這也並不是絕對的情況,有些情況下就能解除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聽聽給出的具體意見。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其中第(二)種情形最多給12個月。

三、衡棗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搭攔姿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

四、不能解除勞動知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網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直接詢問他們解答。

接觸勞動合同賠償

4樓:胡文學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三、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以: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畢閉笑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態碧市、設手含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

5樓:覃永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猛埋橘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枝團。

內容必須合法,我液悄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式必須合法。

一、員工應該如何應對單位的調崗行為呢?

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是否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任性的調崗?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還必須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關於籤勞動合同時發生的問題?

6樓:法務顧問小郭

這種情況下,作為勞動者,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簡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勞動合同簽訂義務,並要求人事主管及時簽署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您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旦高法權益。同時,人事主管在工作時間內閒聊、吃下午茶等行為,可能涉嫌違反用人單位的相關規攔遲彎定,建議您及時向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彙報。

接觸勞動合同

7樓:中南散人

公司裁員的要根據情況,如下列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司可以裁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啟雀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叢慶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悄鄭早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拿野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消螞喊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物緩2008年以後的工齡按《勞動合同法》第或條規定執行;2007年以前的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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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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