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青山秀水秀生靈
辭退理由是什麼,不合法按法定一年乙個月工資的兩倍賠償,如果理由合同支付一年乙個月工資。
我是破產企業的留守人員,現在管理人辭退我,我該怎麼與管理談補償。
2樓:塵封殤逝
一看你和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再看你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被單位辭退賠償的問題
3樓:廣州民商
律師答覆如下:
1 、 我媽媽在單位工作16年 但身份依然是零時工,這是不合理的吧 應該算是正式工了對吧。
在法律上不存在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你媽媽已經與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你媽媽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享受辭退的補償等權利。
2 、媽媽在單位工作16年,不是不有什麼經濟補償金。
是的,你媽媽有權按照工作年齡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一共是相當於你媽媽11個月工資的補償。
3 、媽媽的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原來是單位交錢的 現在辭退了 剩下的錢 該誰來交。
既然你媽媽已經與單位辦理了辭退手續,就與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單位就沒有義務與你媽媽購買任何社保了,鑑於你媽媽已經工作了16年,如果繳納社保也已經超過15年,那麼你媽媽可以依法辦理停保享受退休。
如果單位不依法支付補償以及辦理社保事宜,建議你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處理。
4樓:網友
當事人的權益被嚴重侵害了,列舉一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另外,從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之日起雙倍工資。(就是說六年雙倍工資)。
2、經濟補償這一塊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至少補償16個月的工資。
保險這一塊不是太清楚。
單位對這些很清楚的,不然也不會把工資接到年底。他們自知理虧的,但是你母親的損失遠遠不止這些,建議你好好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另外最好請個律師諮詢一下。把具體情況告訴他,算一下你的實際損失(保守估計也有幾萬吧)。
然後去做勞動仲裁(勞動案件都是要先仲裁不能直接起訴的),這個必須爭,用人單位實在很過分、、、
5樓:
如果你母親是工人,正式退休年齡應該是50歲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你母親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也就不存在什麼補償,保險之類的問題了。
如果你母親是幹部,正式退休年齡應該是55歲的話,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6樓:勤勞的老克
被單位辭退賠償問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因勞動者違法違紀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沒有補償或賠償。
2)因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等合法原因被辭退的,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3)因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7樓:謝亞軍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費用計算為工作一年按乙個月算,不足六個月算個月,超過六個月不足12個月按乙個月計算,金額為離職前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兩個數相乘得到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8樓:山野柴胡
養老保險繳納多少年?
用工單位辭退員工該坐如何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用工單位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2、如果用工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10樓:匿名使用者
【變更勞動合同 解除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辭退員工正常的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11樓:法妞問答**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2樓:夏樂尚子懷
現在你的公司是不想賠兩個月工資給你,故意為難你,等自己辭職不做!如果你是不介意公司那兩個月的工資的話,你可以自己打封辭職信上董事長就得過,或者自己親自去勞動局問清楚件來件去好過啦,點解公司不願賠償啦。
13樓:網友
我老婆在一家公司上班十幾年了,今年突然打**通知說被辭退了,而且合同是籤的無限期,請問怎麼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得到的賠償是從入職起計算每年乙個月的工資(上年度或季度的月平均工資)+應提前通知的乙個月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重大節假日,加班費)。
15樓:網友
1,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後再辦理相關辭退手續;
2,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
3,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
4,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
5,及時與客戶等溝通,並將該人員已離職的訊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16樓:秋初
張冠李戴了吧,提問的是員工,卻是維護企業的元素,這就是弱式群體的悲哀,打工仔,你們的名字叫弱者!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職工的補償
17樓:網友
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不給補償也行。
如果職工是因本人的原因被單位開除,那就沒有補償,如果是因為單位裁員而與職工本人解除勞動關係,那就應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應為:一年工齡給乙個月補償,其標準為:解除勞動關係前,職工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8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除非職工自身存在失職等情況,給公司造成損失,否則如果要辭退他必須支付一定的賠償。
40.50人員工作勞動法有什麼保護嗎
19樓:網友
對於40至50週歲的公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進行工作的,《勞動法》並沒有規定特殊的待遇。但40至50週歲的公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適用《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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