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工資,工資結構可以按照當月工資加上個月績效的結構來發?

2025-02-24 17:55:11 字數 3148 閱讀 9273

1樓:網友

可以,沒有任何問題,只要在世橘工資表中註明「上月績效工資」搜銷團就可以了。也有的單位績效工資是另行造表發放,但鬥鄭仍是合併扣稅。

2樓:網友

現在發工資都是幹完了工作,下個月才能拿到上個月的工資。工資結構當然是上個月的工資加上個月的績效。

3樓:幸福千羽夢

1、如果上月績效沒兌現,給員工發工資,工資結構可以按照當月工資加上個月績效的結構來發。

2、如果是本月績效沒出來,但需要發工資亮公升扒,可以笑亂按照當月工資加上個月績效的結構敬昌來發。

除以上原因外,儘量使用最新績效來核算工資。

4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如果給員工發工資,工資結構按銀蘆返照當月工資加上個月的績效考核來發,這其實是現在一般普遍的做法鋒飢呀,這樣既能激勵員工更好的工作,同時對企業來講也是一種管理的手段。

這其中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上個月的績效考核需要公平。不要因為考核而去考核,而是讓員工清楚的知道自己上個月做的怎麼樣,在哪些地方,還是有待譁森改進。

5樓:匿名使用者

給員工發工旦攜資,工資結賀遲兄構不可以按禪襲照當月工資,加上上個月績效工資的結構來發,而是按照上個月的績效情況來發。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而且目前很多企業都是這種薪酬結構。這種結構可以更笑顫好地激發員工的工作效碰正敗率和工作熱情吧。個人觀清瞎點,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可以呢,當月績效還沒考核確定,只能是上月績效工資和當月基本工資搭配著發放了。

基本工資強行分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績效工資三個月發一次合法嗎?

8樓:惠企百科

當然違反勞動法啊,基本工資單位不能無緣無故的扣除的。

這是變相扣除此仔員工工資。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單位。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源皮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雹扒差,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基本工資強行分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績效工資三個月發一次合法嗎

9樓:網友

1、不合法,屬於拖欠工資,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標準,如果變更,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如果用人單位這樣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應當加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10樓:李建成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薪資的發放,把薪資的30%變成績效工資,這種做法合法嗎??

11樓:蔣德順

合法,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結合自身的特點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2樓:網友

這個屬於對薪酬的變更, 實質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公司不能單方變更, 否則無效。

建議與單位協商解決, 解決不了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3樓:網友

要看這30%是出自**,如果是你的底薪當然不可以隨便亂動,因為那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說是你底薪之外的30%那就沒辦法了,公司有這個權利來核定人的績效工資。

以上 謝謝。

公司以績效考核為由扣除了工人公司的20%,說是每季度發10%,剩餘10%年底發,合理嗎?我們普通工人每月的工

14樓:網友

這個第一要看你扣除績copy效工資後所得的工資是多少錢,如果低於最低工資那肯定是不合理;

第二,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有無規定基本工資項,如果低於基本工資項也是不合理;

第三,如果上述兩項都不存在,那麼公司的做法無可非議,公司的績效考核是可以以扣工資來作為懲罰手段的。

建議樓主瞭解下週圍同事們的意見,如果大多數人對這種方法不滿意,或者說公司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隨便瞎扣,可以通過工會、上訴勞動爭議處理中心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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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找單位問明情況!如果是無理剋扣或者故意無故拖欠的,可以去勞動部門起訴聲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發放應得的工資!等於是在 8月15號拿到的是7月3號到7月25號的工資,9月15號拿到的是7月26號到8月25號的工資.現在離職了其他的所有沒有結算髮放的工資都應在最後一個工資發放日結清併發放!也就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