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用工合同,當時廠裡用人的時候催促我們籤合同,合同上是沒填日期

2022-12-18 06:41:05 字數 553 閱讀 7645

1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 如果工廠不是按照企業破產法規進行重整而裁員 那麼依據46條的規定你們不能得到賠償,整個勞動合同法,只有46條是關於企業對於勞動者賠償的範圍規定,而對於生產經營困難而裁員的 並未規定與賠償範圍內 所以 我認為你基本得不到賠償 抱歉

2樓:

這個問答平臺快廢了,到別處問吧。

傳說每個城市有都有市級的總工會,你可以去那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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