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車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什麼手續

2025-05-14 06:20:50 字數 2440 閱讀 5988

1樓:上海法和

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一種現實存在形式,本質屬性為國防戰備設施,應當歸國家所有。但為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投資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人防車位使用權。從程式上看,為加強對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維護人防工程的戰時防禦功能,投資者應按人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程式,才能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

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批准,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該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投資者未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對人防車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申請執行人將其作為投資者的合法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縣級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徵求上一級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

在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喊歲確定的人防工程式控制制區域內,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人防工程式控制制性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與相鄰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連線通道或者預留連通口。不同地塊相鄰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與其他地下工程之間,按照相應地塊人防工程防護級別修建連線通道的,連線通道面積可各自計入應建人防工程面積。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與其他地下工程之間的連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扮友、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計劃,逐步修建連線通道。人防工程需要與其他地下工程連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絕。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鄭缺睜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樓:佔多戈綺晴

地下人防車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佔緩鋒用手續,需要提供地下人鄭哪做防車位的權利**資料喊衡,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料、建築物權屬資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具體流程可能因地方政策和管理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獲取具體資訊。

關於人防車位的法律規定

3樓:方濤

法律分析: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孝隱。從使用角螞腔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發利用的,由使用單位負責,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於居民小區來說,開發商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擁悶慎衫有人防工程地落車庫的使用權,其收益歸開發商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地落車庫不能售賣,只能出租。

人防車位歸屬權法律規定

4樓:王豪傑

民法典對人防車位的規定為: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是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一、人防車位的權屬應該歸誰。

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是開發專案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防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產權屬於國家。

所以此類車位無法**,不能取得產權,但是可以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產權車位,一般是開發商**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取得產權的業主也有買賣權。所以由此看來,人防車位並非是產權車位的。

二、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屬。

人防車位產權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

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車位具有特殊性,不同於其他車位。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應該屬於國家所有。

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具有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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