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2025-05-01 11:45:16 字數 2822 閱讀 2127

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1樓:小lin懂法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結果,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單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賀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不一樣。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其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勞動補償方面的不同。

提醒你,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協禪好明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襪蠢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在哪領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由勞動者本人在用人單位處領。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解僱員工需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樓:周培俊

法律分析:解僱員工需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橘碧旦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慧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圓擾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與解聘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3樓:懂法說法

1、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但作用不一樣。

純喚 2、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後接續社會保險,辦理失業登記等手續時使用。

3、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做悔凱同前旦證明。

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可以證明是什麼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以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對有關問題的約定。

5、如果發現協議中有不利於自己的內容,可以拒絕簽字。

解聘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

4樓:潘達普法

現代社會導致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的原因多種多樣,在離開用人單位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離職證明這兩種證明文書,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是一樣的嗎乎族?接下來就為您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什麼區別的知識,跟著一起看看吧。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攜頃脊和離職證明有什麼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屬於正式的說法,俗稱就是離職證明,作用是一樣的,證明你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6、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說,不想做了就要進行辭職,辭職是需要辦理手續的,之後用人單位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辯滲。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

三、勞動仲裁的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什麼區別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絡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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