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強制加班不想幹了簽了一年合同老闆工資不給怎麼辦?

2025-04-23 03:31:21 字數 5569 閱讀 7892

1樓:網友

工資是你付出勞動的對價基遊培,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同時你完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基於單位沒有足額髮放勞動報酬而通知到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拖欠工資、加班費、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操作程式是先想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磨宴訴,或者直接打搏唯市長**也可以。

這個途徑一般效果明顯。

2樓:小民願望

天天強制加班!你首先是,應該收集強制加班地證據,以及加班地時長證據。勞動法對每天及每週加班時長都是有明確規定的。

收集好證據後,你就可以,以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了。首先是,因違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其次,禪滑是解除勞動合同後工資的發放時間,必須確定。

3樓:

帶上你的上凳棗旅班證據自己合同和工巖皮資流水等必要證據,到社會保障局棗凳去投訴,不但要追回自己的工資,加班費也要追回,即使起訴也不要退讓。

一年多了廠裡簽了勞動合同一直不給員工,按排加班可以不加班嗎?

4樓:

摘要。您好親親,<>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年多了廠裡簽了勞動合同一直不給員工,按排加班可以不加班嗎?

親親~<>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按排加班是可以不加班的。《勞動合同掘乎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枝散坦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猛桐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您好親親,<>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返友吵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告吵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漏侍。

上班7天就籤合同,然後我上班十幾天,感覺太累了,就不做了,老闆不給工資啥

5樓:

摘要。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上班7天就籤合同,然後我上班十幾天,感覺太累了,就不做了,老闆不給工資啥。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鬥鉛者可以空擾好到當地李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在公司上了半年班沒有籤勞動!經常無薪加班!不想幹了去勞動仲裁申請2倍工資,被告知是臨時工,該怎麼辦?

6樓:明慧思源閣

你好,正常情況下從入職起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收集好上班打卡的證據,比方考勤記錄,公司每個月發你的工資記錄最好有你工資銀行卡的流水蓋章記錄,還得看哈打款是你上班的公司帳戶名嗎,如果是那就好辦了,把相關的證據資料拿到公司的所管轄的勞動監察大隊去維權。希望可以幫到你!

7樓:網友

現在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單位的藉口是不對的。

不論是標準工時用工還是非標準工時的用工,都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保、公積金。

可以找出當時單位的招聘啟示,看是否標註過用工形式,上班後的考勤記錄等,都可以說明問題的,若單位沒有任何書面說明過,無法證明其說法的,那麼就預設是正常情況下的用工形式,非標準用工形式是需要勞動部門批准後才能實施的。總之,無論哪種方式,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

8樓:112333束脩

圍繞三性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就可以根據《勞動關合同法》第82條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1工作服,工作證,會議通知,服從管理的往來信件,通話內容證明人身隸屬性。

2工資條,報銷單證明經濟從屬性。

3工作內容,代表公司對外洽談,公司工商經營範圍,打卡記錄證明提供勞動價值。

帶上證據進行勞動仲裁,**12333。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上了半年班沒有籤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經常無薪加班,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請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如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樓:網友

在法律上對臨時工是有定義的,不是他說是臨時工就是臨時工了,首先你要提供出你每天上班幾小時,每月出勤多少天,發工資的流水,工作卡等等,這些有證據就拿出來,也可以找人證,第二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證明你們有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這個不難的,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吧。

11樓:網友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同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12樓:倫鳳銘

出現這種情況,既然是臨時工沒有什麼翻牌辦法了,只好吸取教訓了。

13樓:liabao寧朔

在公司上了半年班沒有籤勞動,經常無薪加班!不想幹了去勞動仲裁申請2倍i資,被告知是臨時工,沒簽合同,估計沒什麼好辦法。

私人公司打工,幹了半個月天天加班,太累了不想去了,沒有籤合同。老闆應該發工資嗎?

14樓:蓋普希金

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5樓:貓王佐羅

您好,按照勞動法必須有工資。

16樓:岸

應該會,去給老闆說說。

老闆總是強制我無償加班,怎麼辦?

17樓:赫瓜

你可能是一位老好人,平常老闆讓你幹什麼你就幹什麼,甚至把你留下了加班你都不敢說什麼,老闆已經摸清了你的脾氣,知道你就是乙個軟柿子,不會把他怎麼樣。

你可以和你的老闆提一下關於你加班的事情,如果老闆說這是你應該做的事情,不會給你任何的補償,那就沒有必要委屈自己,拼命的賺錢還是隻有那一些死工資。

趁著自己年輕趕緊跳槽,現在的老闆不珍惜你,未來總會有乙個很欣賞你的老闆。

做人一定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利,當老闆多次強迫你加班時,你可以保留好證據,去勞動局舉報你的老闆,你會得到三倍加班費的補償,雖然你已經無法在繼續幹下去,老闆對你的補償也是一筆很大的費用。

如果這份工作是你花錢託關係進來的,老闆知道你不會輕易的離開,那你可以先委屈自己,等把自己花的錢都賺回來,然後瀟灑的離開。

如果你是實習生,加班你可以忍受,這可能是老闆對你的一種考驗,現在很多剛踏進社會的大學生,在面對工作很大壓力以及不平衡時會暴露出自己的本性,甚至會很衝動,年輕人的衝動只會毀了自己的前途。

或許老闆看到你很勤奮,任勞任怨,將來會給你乙個很好的崗位。

如果你是老員工,只有選擇離開,你繼續留下來老闆也不會改變你的態度,既然無法改變,只有你的離開才會讓你遠離委屈的煩惱。

18樓:越冷暖

我注意到題乾的乙個細節,你籤的合約是3年,而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就乙個月,也就是很大概率還處於試用期。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試用期員工只要提前3天書面提出離職就可以,而即使是正式員工也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時間到了後,公司無正當理由不能阻止你的離開。因此,如果無法改變老闆的這種做法,那你就果斷選擇辭職。

其實現在很多企業都需要看員工「臉色」了,勞動者原來越懂法,會用法律的**保護自己。對於工作中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都會通過正當手段維權。再者,很多製造業目前所處的環境是招工難。

因此,他們不敢也不會強制員工無償加班,而是會想方設法在給了加班工資之餘,又給各種名目的補貼,否則員工招不到,工廠有再多的訂單都犯愁。

而你遇到的老闆,總是強制你加班,而且加班時間長。你需要做還有以下兩個方面:

1.委婉提出老闆的承諾與當初不符的情況。看老闆如何解釋,並且後續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但是,你需要非常明確的是,有時候口頭承諾沒有多少價值,但卻是判斷乙個人品行的乙個小標準。

2.自己先熟悉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告知老闆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長,以及每天加班加點的時長。在超過額定工作時間的,需要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不管是否成功,你都必須找老闆明確下你的態度,並且用法律**做依靠。如果老闆無視法律,那就拿起**保護自己,選擇離職的同時追要之前加班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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