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補償嗎?

2025-04-21 08:01:57 字數 4187 閱讀 585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務合同適用《民法典》,不屬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但可以約定違約金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胡穗合同,是當事人虧啟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褲空卜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寶貝馬龍福

如果是合同已經到期了,單位不給你續期續期了,這是單位的事情,應當單位配轎的給你補模隱償她的補償標準是蓋一年補償乙個月的標準,他是按照上年旦賣廳度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的,

3樓:易一南

你這個勞務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租廳埋籤的話,就說明你沒有勞務關係弊螞啊,這個是不謹慎的行為,一般的話就算是伏廳在魚,泡上面找活動需要好好籤乙個合同。

4樓:1949的忘憂草

勞務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是沒有補償的。

勞務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補償麼?

5樓:網友

勞動合同在入職的時候公司應該是要進行簽訂的,而且公司一般是要在面試成功後的那天進行簽訂,勞動合同也是有期限的,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期需要賠償員工嗎。華律網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你提出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問題,勞動合同到到期了,是肯定要賠償員工的了,而且具體的賠償金額也是和員工的工作時間有點關係的,勞動合同到在到期後,員工可以和公司進行溝通續簽。你可以諮詢華律網的律師。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6樓: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金。地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派遣工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需要續簽,由勞洞盯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規定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悉顫派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用工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1.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睜賀或者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4.

在試用期內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勞動合同終止的。7.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7樓:吳莉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判斷。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8樓:鄭萌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餘銷同,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如果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則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雙方自願不再繼續合作,因此不會涉孝毀乎及違約問題。

但是,如果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到期續簽或者續簽條件等,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履行,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不續簽的辦理流程如下:

1、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務人員,說明不續簽的原因和具體時間;

2、協商解決:如果勞務人員對不續簽有異議,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確定補償標準和金額:如果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到期續簽或者續簽條件等,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履行,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賠償標準和金額需要根據勞務合同的具體約定和違約情況來確定;

4、簽訂書面協議:在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不續簽的事項和賠償金額等;

綜上所述,具體的賠償標準和金額需要根據勞務合同的具體約定和違約情況來確定。另外,有些行業會根據政策規定對於到期不續簽的員工進行補償,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巧悉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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