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需要理由嗎到期不讓走要是硬走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要陪嗎是勞務派遣工只和勞務隊籤合同

2022-09-01 17:51:34 字數 5589 閱讀 921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派遣合同,是合法的勞務派遣公司和你簽訂的涉及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在該合同中約定派遣的;

1、合法勞務派遣成立要件:

1)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

2)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約定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勞動報酬等;

3)勞務派遣公司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4)勞務派遣崗位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不得派遣重要、關鍵崗位。

2、根據以上的勞務派遣合同的效力,確定你的處理方法:

1)以上,若任何一項不符合相應規定,則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無效,當然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勞務派遣有效,你只能根據以下三種情形,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a、根據36條,與勞動派遣公司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b、根據37條規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c、根據38條規定,勞動派遣公司若為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情形的,你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賠償一個月工資。

3)等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維權無門!!請看現例項子:勞務派遣工,被剝奪的豈止是身份?!

近幾年,「僱人不用人,用人不僱人」的用工模式風靡全國,這種模式中所說的「人」,就是指「勞務派遣工」,他們與勞務中介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中介公司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也就是說,中介公司負責把工人「僱傭」給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實際用人。

《瞭望》新聞週刊昨**道,本月初,雲南省會澤縣的130多名工人頂著刺骨的寒風,到雲南省總工會的大門口靜坐上訪,他們本是雲南馳巨集公司2023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簽的農民合同工,2023年公司將他們的勞動關係由勞動合同轉為了勞務派遣合同,隨後,工人們各項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淪為公司裡的「二等公民」。

事實上,這樣的勞務派遣工,在菸草、鐵路、民航、通訊、金融等系統裡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在生產一線拼命幹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電力公司,寒冬在鐵塔上敲冰的是勞務派遣工,貓在空調房裡看報喝茶的是正式工。雖然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只有正式職工的幾分之一,但畢竟是在壟斷企業裡打零工,在一崗難求的時代,雖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業也許已比較滿足了。

但那些在非壟斷企業的勞務派遣工們,他們的薪酬水平並不能像電力、銀行部門那樣「水漲船高」,而因為並不跟企業發生直接合同關係,他們按勞動法本應得到的很多權益卻被無情剝奪了,像雲南馳巨集公司的這些工人被「變」了身份後,沒有了企業年金,沒有了住房公積金,甚至連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也沒有了。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雲南這些工人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公司一線幹活,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麼,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

「勞務派遣」這種玩名稱的把戲,是種嚴重剝奪勞動者權益和尊嚴的「創造」,這樣的惡行氾濫成災,顯然是因為相關法規缺乏執行力。隨著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逐漸向「賣方市場」轉化,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會進一步覺醒。而那些漠視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用工單位,也終將因短視而受到懲罰。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理由,合同既已到期且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此產生的損失員工不需賠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嗎?

4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態度要端正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要給與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lnx的守望

一、第二次籤合同到期不續簽才給賠償,跟公司籤的第一個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賠償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二、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同時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必提前通知...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補償有嗎

肯定要支付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

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簽有賠償嗎,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約他還可以要求要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1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