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的特徵是:爭議主體的多樣性;爭議客體的特定性;爭議大多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處理方法上,人民**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決條件。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汪粗鬥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凳早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困磨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樓:木子李
土地使用權爭議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大多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爭議和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等。土地使用權爭議法條具有一以下特點,1,爭議主體的多樣性。2,爭議客體的特定性。
3,爭議大多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徵。4,處理方法上,人民**處理事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先決祥橡條件。土地使用權的型別有,一,劃撥土地使用權。
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巨集宴判,安置等費用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蔽改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已出讓年限為限。
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想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第一,建粗薯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穗凳並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猜跡土地的權利。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它具有哪些特徵
4樓:胡建平
法律分析猜野: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訊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
土地使用權主體的廣泛性2.土地使用權的派生性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法定性4.
土地使用權權能的限定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返廳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漏兆隱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若干規定有什麼?
5樓:錢謙良
法律分析:如村民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的,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縣級以上的人沒明民**出面處理。如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按協議執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高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枯念告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6樓:王長玉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當事人對有關爛鄭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並歷公升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絕老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二、土地確權爭議的處理方法。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型別、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型別、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式。
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7樓:覃程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條件下依法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應當包含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經合法程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其次,土地使用權還有如下共同的特徵:
1、具有派生性;
2、具有物權性質;
3、通常具有明確的期限;
4、不可移動性;
5、個別性;
6、數量有限性。
一、贈予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和贈送。
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於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二、使用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肆孫段。
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定程式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配撥、聯營和入股。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裂譽土地使凱兄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位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登出土地登記等。
土地權屬爭議的型別和範圍
8樓:andrew在上班
土地權屬爭議消弊鄭的主體範圍比較廣泛。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幾種:國有土地所有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之間;集體土地所有者之間,即村農民集體之間、村內兩個以上經濟組織之間,鄉拿頌(鎮)農民集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爭議;國有土地使用者之間;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國有土地所有者與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
這裡沒有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者與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爭議,原因在於集體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財產權地位,所以,在發生這類爭議時一般由集體土地所有者出面解決。
當前涉及比較多的爭議有卜液:
1)軍隊與地方單位之間土地權屬爭議;
2)涉及宗教團體的土地權屬爭議;
3)涉及鐵路部門的土地權屬爭議;
4)涉及水利部門的土地權屬爭議;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門的土地權屬爭議;
6)個人宅基地土地權屬爭議;
7)其他。
怎樣寫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 義務關係 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現在由於農村的大量勞動力轉移到城鎮當中,農...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 企事業單位 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 利用 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 建設用地 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
農村土地使用權,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土地法 第二章 第11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五章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現在這塊地在土地部門的規劃裡是建設用地,目前只有村裡開出的一個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條子 村幹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