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立合併後,職工工傷保險如何保障?

2025-03-12 03:30:23 字數 3560 閱讀 5446

1樓:遊客隨風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分立、合併時應當依據規定就原單位職工工傷保險的承擔問題達成協議,承擔或分別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而不能將勞動者一味地推向社會,影響社會穩定。

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名稱、住所等變更登記,繼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冊絕傷認定、支付有關工傷待遇等;原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承繼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

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權利義務承繼並不意味著一成不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都是觸電身亡,家庭情況也類似,難道沒有繳納當月的工傷保險,就得少賠20多萬嗎?對於馬鳳清的疑問,榮成市醫保處負責人表示,相較於死者馬某,陳振海的賠償的確要繁瑣一些,但現在最為關鍵的一點是首先要為陳振海認定工傷,即使走司法途徑也是一樣。醫保處還[更多] 個體戶聘人須上工傷保險。

趙先生問: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否也應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雄志律師事務所劉瑞恩答: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算用人單位州清姿,應為僱工上工傷保險。中國境內正螞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更多]

2樓:穆音科技

這個不需要擔心哦~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繼承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掘純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您朋友只要及時前往參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判衫理工傷責掘散腔任單位變更,就不會影響員工工傷待遇申領啦!

工傷和醫療保險合併了嗎

3樓:仝澤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拿鉛吵。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激卜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消侍。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4樓:點行**

法律分析:工傷補償和醫療過錯補償存在部分重合的關係,是可以工傷加醫療過錯合併賠付的。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

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凳侍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

工棗碼吵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模察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應如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5樓:史光宇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並且對於企業的分立,分立後的各企業如果對分立後所承擔的責任問題有約定的,該約定只在分立企業之間有效,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依據。

也就是說,承繼單位從此擔負起繳納工傷保險、保護職工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樓:保險解讀官

由承繼單位承擔責任。

1、第四十四條工農損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僱用單位分為,合併或轉讓,則繼承人單位應承擔原始僱傭單位的工業傷害保險責任;如果原來的僱傭單位參加了工業傷害保險,繼任單位應通過當地機構通過工業傷害保險更改登記。「

2、如果原僱主參加了與工作相關的傷害保險,則繼承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處理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保險的變化登記。當僱主被分割或合併時,應當根據規定,達到原始單位僱員的工業傷害保險的達成協議,並承擔或分別承擔原始單位的工業傷害保險責任,而不是將工業損傷員工推向社會,影響社會穩定。

3、如果原僱主參加了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保險,則繼承人單位應前往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登記姓名和居住的變更,繼續支付與員工有關的有關的傷害保險費,處理與工作有關的傷害識別並支付相關的工作相關傷害福利;如果原僱主未能參加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保險,則原僱主的僱員在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時發生意外_,繼承人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工作相關傷害保險**支付費用物品和標準。

拓展資料:1、保險責任是指支付人壽保險福利的責任。也就是說,在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合同中商定的風險範圍和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福利支付,救援費用,救援費用,訴訟費用等。

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後,保險合同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成為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如果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財產損失或個人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或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賠償或支付保險福利的責任包括:

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害;保險期內的保險責任;受保險金額。

2、保險責任:指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或支付保險福利的專案。

3、保險責金是指保險公司經濟損失賠償或支付個人保險福利的責任。也就是說,在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合同中商定的風險範圍和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福利支付,救援費用,救援費用,訴訟費用等。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後,保險合同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成為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

如果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財產損失或個人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或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賠償或支付保險福利的責任包括: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害;保險期內的保險責任;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7樓:練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鄭旁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前棗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慧叢拆的,職工發生工傷由承繼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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