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的時間是否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掛鉤? 5

2025-01-27 10:55:29 字數 2050 閱讀 3460

實習期的時間是否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掛鉤?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實習期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並沒有關係。

實習期是學生到單位實踐,學習的期限,其功能主要是學習,並不同於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

實習期與試用期無關。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按照你所述,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為3年以上,那麼9月底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也是這樣規定的話),雖然法律上不能因為編制不夠將你辭退,但這樣的官司打起來有一定困難。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經濟補償。

具體演算法。從你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算起。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如果從6月開始籤,至9月被,應該不滿6個月;

按照正常的經濟補償金來算是半個月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1、不管怎樣的情況,既然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時,就不能隨意地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要解除,必須在乙個月前提出或協商,否則,就必須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實習期怎麼規定的

6樓:潘涵法務

事實上,勞動法規中沒有實習期,但是有規定試用期。所謂的實習期是用人單位公司內部的一種說法,不與勞動法衝突即可。不過,實踐中,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對於實習期,相關規定具體如下: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耐旁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昌頃橡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

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並且注重實踐。以上就是關於勞動法中對實習期的相關規定,雖然勞動法規中未做規定,但是實習期間,乎手實習生的權益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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