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一些問題

2022-01-10 17:20:19 字數 825 閱讀 6379

1樓:呂艾

在試用期間,從用工第2個月開始起,單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繳社會撫養費,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讓單位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根據是《社會保險法》第58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4項。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樓:村上的春樹懂點法

1、按你的描述,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開始用工30日內為你繳納社會保險,包含試用期在內,屆時如果公司不為你辦理,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及社保局投訴舉報,並要求公司為你繳納社保。

2、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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