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月的試用期,我只幹了幾天,不想幹了,直接走人,可以嗎

2021-07-26 14:25:19 字數 5669 閱讀 7261

1樓:

可以,你不要這幾天的錢,籤合同沒關係的,你停止上班等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2樓:我的寶貝政政

可以的,就是簽了正式的合同也可以走的,但是用人單位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是要賠錢的

3樓:時尚伴

不能,走了就算違約是要賠款的。合同上應該有,仔細看看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行吧,有違約金吧

5樓:我相信壹輩子

放心吧,可以走的,還是試用期!

6樓:a幸福百年

走了可以,但有個問題

簽了勞動合同,上了一天班,不想幹了,直接走人可以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8樓:北京新生利華

不會負什麼法律責任,只能說你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3天申請離職,所以公司也不會給你這一天的工資,當然這是小事,如果你去新的公司被他們發現你未在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去上班,他們也是不會用你的望採納

9樓:木易

可以,和你部門的負責人直接說一聲就可以了。

試用期三個月應該勞動合同最少籤幾年?

10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如果試用期為三個月的,之後的勞動合同至少應該簽訂的期限為三年。

如果之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少於三年的,則原來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是說,當成沒有試用期,視為入職馬上就是正式職工,之前試用期的三個月少發的工資,要全部按照轉正後的全額工資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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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即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所包括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必須要從入職第一天開始繳納。否則你可以向勞動結局投訴要求補繳。一金(即住房公積金)暫時全國都沒有硬性規定要繳納,所以,這項不能追究了。

簽了合同,在試用期內幹了一天就不想幹了,可以直接辭職走人嗎?有什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剛簽完勞動合同沒多久,不想幹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三bai日提出就可以走du人。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zhi書面形式通知用dao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版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權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bai勞動合同但du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zhi,不可以直接dao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

回可以按答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剛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天申請辭職,一定要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然,無法入職新單位的。

在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簽了勞動合同,在第三天就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嗎?還在試用期!!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到了3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注意需要用人單位給開解除合同證明,否則會影響你以後的就業。

17樓: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在3天后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直接走人嗎? 20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樓:郝林梅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是允許的,用人單位不能扣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拓展資料:

如果當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0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21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22樓:北京韋亮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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