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裁減員工是否違法

2022-12-24 11:31:13 字數 5552 閱讀 7780

1樓:紫色小妖

不違法,但是違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為公司是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因此,根據合同法,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有兩點條件哦~

第一、公司裁員肯定是指合同未到期的事,因為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無需搞經濟性裁員。

第二、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要求是很慎重的,主要針對單位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而且要求當事單位要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同時還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實施裁員。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公司裁員肯定是指合同未到期的事,因為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無需搞經濟性裁員。

第二、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要求是很慎重的,主要針對單位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而且要求當事單位要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同時還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實施裁員。

以上的法律依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如果單位裁員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就不違法。

補充回答: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不違法。

但是違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條不是針對裁員而訂的。所以還是應該先把你單位這次動作的性質搞清楚,才能以相應的法律條款去對照其做得對不對。

用人單位如果真的是經濟性裁員,經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彙報後,可以進行裁員,但在六個月內招聘職工的,應當優先錄取

3樓:

不違法但是,首先,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然後,跟據你的工齡來算賠償金,一年工齡賠一個月錢,12個月封頂。

如果說經濟性裁員,在6個月內招聘優先招老員工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

但是違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樓:隆恆瑞婚姻網

用人單位如果真的是經濟性裁員,經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彙報後,可以進行裁員,但在六個月內招聘職工的,應當優先錄取

6樓:鳥

那我想問一下,公司沒到合同期要與員工解除合同,需要付什麼責任嗎?需要賠償嗎?加上公司拖欠工資!

公司裁員,合同未到期賠償應該怎麼算?

7樓:諾諾百科

經濟補償金是從你進公司那天算到辭退當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如2023年2月5日開水工作,那麼到這個月是2年9個月,要補償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按照4000算的話至少是:3*4000=12000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樓:擱淺的草莓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裁員的理由合法,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標準為3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你的工資標準為4000元。3000元是憑票報銷的,不計為工資,若不是憑票報銷,而是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則計為工資。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則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公司會給你補償的,合同沒到期。一般賠償金是按你工作年份來算的,你已經工作了2年多,按3年標準來賠償,賠償給你4個月工資(報銷不會算),也就是16000左右。然後再考慮你是被動被裁,還會一次性賠給你2個月的工資,也就是8000左右。

總共25000上下。一般就這麼個標準。

10樓:j_yunfeng天蠍

要看公司是什麼理由裁員

1、要是經營不善需要裁員,且有到勞動局備案通過公司工會同意的,賠償:4000(月薪)*3(1年賠一個)=12000

2、要是公司沒有備案,沒有通過公司工會同意,賠償:4000(月薪)*3(1年賠一個)*2(雙倍)=24000

請點選採納!

11樓:哥來瓶敵敵畏

一、對於已經停發的工資及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險,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企業因經營不善而裁員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你與單位的勞動和同在起訴後可以要求法院調取證據

合同未到期,公司準備裁員,應該怎麼賠償?

12樓:大大的

合同未到期,公司準備裁員,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並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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