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的治療期有多長,合同未到期公司可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3-02-27 01:35:22 字數 5480 閱讀 7160

1樓:二寶家

1、醫療期時間與工齡有關,與得哪種病沒有關係。只要能夠提供醫院出具的病休診斷證明就可以休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醫療期滿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癌了,不能解除。。可以去勞動局告它

3樓:學哲學的律師

可以解除,但違法解除雙倍賠償必須給。

員工因患癌症,醫療期的界定及何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公司有一員工,因被確疹為癌症,一直在進行**。其在家養病時間已13個月,目前還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對該員工進行了「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鑑定結果為五級傷殘。

根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如果傷殘等級為五級,該員工的醫療期為6-24個月。並且如果員工申請,還可以延長醫療期。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

1)如果該員工在醫療期24個月後,繼續申請延長醫療期,公司一定要延長嗎?延長多少時間如何界定?

2)如果醫療期後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會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經濟賠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因為該員工鑑定等級為五級,而「經鑑定確認為五至七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郝延偉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稍等哦!

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到期,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到期後就會自動解除,建議協商解決。

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這裡面提及了適當的用詞,看來是可以視情和商議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員工、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三者是如何就延長多久達成一致的。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滿結束期限。

提問不遷勞動合同,不給員工買社保的多長時間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回答一個月就可以親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我工作了10年,他們都沒簽合同,也不買社保,後來得癌症了,**期到2023年底結束,現在想回去上班他們不同意了,我現在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我的社保費嗎?還有哪些地方應該獲得賠償的嗎?

回答親親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償繳五險的金額。沒簽合同的話已經十年了,已經過了追溯期了是不能要求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的。

請問親親您是多久開始**的?

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

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胸籤、工資條、證人證詞等等等。

同時,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提問2023年得癌症的,我一直一邊**一邊上班的(有時候請假幾天去化療,手術時請假幾個月)。那個不能追討不籤合同雙倍的,一分錢都不能追討不籤合同的補償了嗎?

回答親親!法律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由於親親的特殊情況,勞動局是可以酌情延長時效的,

可以到勞動局先申請勞動仲裁呢!

如果無法追溯的話,親親可以要求一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提問以前的簽到簿應該被辦公室的人銷燬了,沒有工資條,銀行流水只有2023年到最後工作日的,之前的我列印不了了,如果請律師他們有權檢視就能查到。

回答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親親可以找一下證人和證詞

這些都是可以的!

提問得病前我都是出滿勤的。

回答親親可以找律師查一下呢!

提問我有整個部門的人員入職時間表表可以做證據吧?你能幫我寫一下仲裁申請書嗎?如果請您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收費?

回答2023年到最後工作日的銀行流水親親可以列印一下呢!

可以的親親

親親請稍等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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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可以留一下您的

我們這邊會給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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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稍後會與您

溝通呢這邊的諮詢就到此結束啦,希望您的問題可以早日得到順利的解決哦!

更多33條

在公司上班十年多得肺癌,並員工還在**期,公司可以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7樓:獅山書童

**期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公司強制解約,建議先爭取**期相關賠償,然後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職工癌症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大律師網

如果已經不能再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員工補償。

我在公司工作四年一個月。兩年前查出癌症,現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你同意或者不同意就能解決的問題,樓下引用勞動合同法40條患病不能解除似是而非,在規定的醫療期,估計公司人事是使用醫療期最多不超過24個月來和你協商的,但是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5]2 3 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8 1 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10樓:

不要同意。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話,你可以獲得4+1個月工資的賠償(4是你的工作年限)。就是你每個月所得工資的五倍。

醫療補助和公司無關,應該不會賠付的。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或許也可以聯絡記者報道一下。一般出於維護聲譽的話公司會給你儘量多的補償或者進行募捐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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