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

2022-01-13 19:44:27 字數 5234 閱讀 2946

1樓:愛喝粥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謙謙公子

公司單方面解除也分二種情況一方面是1.用人單位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此可見,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所以用按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並不違法,沒有提前30天通知,則還應該給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樓:李保忠律師

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仲裁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以你工作失誤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因此公司沒有違法

6樓:自省

這種情況你應該獲得如下賠償:1,兩個月的工資賠償(每工作一年獲得一個月的工資賠償,公司沒有書面通知,增加一倍賠償)。2,如果單位沒有繳納五險,必須補繳或現金賠償。

3,如果單位已經繳納五險,你可以去所在的社群每月領取失業金。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屬於無理由辭退,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8樓:星星之狐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將近1年,遇到公司裁員,而且公司裁員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那麼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裁員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要支付雙倍賠償金,即兩個月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一下,把真實情況給他們說清楚,他們在這方面是專業人員,是否違法,該怎麼辦,能否起訴,聽一下他們的意見,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法,你就可以申請仲裁,提出你個人的要求。

10樓:

勞動者無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支付賠償金,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樓:

如果認定公司違法解除,給予雙倍經濟賠償金,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舉證責任在公司。

12樓:無敵大霖霖

單位一方強行單方解除屬於違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13樓:匿名使用者

想要2倍補償,那你要舉證公司是違法解除才行

14樓:

單方面介除勞動合同在你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是犯法的,可去勞動局上訴仲裁,得到公平的處理。

15樓:

首先,即便工作有失誤屬實,這也不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其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舉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必須舉證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不能舉證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6樓: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金以及未提前告知的一月工資。賠償金支付標準為一年工齡補償一月工資,未滿半年補償半月工資,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補償一月工資。

17樓: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如果說是單位解除的不是個人提出離職的單位應該賠償違約金的按合同辦事

18樓:李乃智律師

通過你的說法,公司解除是違法解除

19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就是傳說中的n+1的來由,所以根據你的陳述,n+1是一個合理合法的賠償範疇,至於多少倍的賠償,只能說,你想多了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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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限制,具體如下 一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 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 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關於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平均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扣保險前工資 就是你說的5000.2.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7月7日至今共3年零10個月,共計可申請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一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是離職前,是上一年度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具體看勞動合同法就十分清楚。如果只是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