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2022-06-10 07:36:35 字數 4853 閱讀 4807

1樓:誠心為您諮詢

1、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能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孫某在2023年5月份的時候應聘到某**公司,在此他擔任投資銀行部經理,並與該**公司簽訂了期限為1年期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孫某每月的薪水為稅前2萬元人民幣。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在2023年5月8日又續簽了1年的合同。

然而在2023年1月14日,公司為了長遠的發展而作出決議,決定縮小公司的業務範圍,主攻目前比較熱門的**,因此要撤銷一些業務部門。就在當天下午,公司人力資源部貼出了通知某些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領取補償金金額等事項的通知。總經理也在當天下午找到孫某,跟他說明了公司想要撤銷投行部的一些具體安排,也表達了公司要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孫某考慮了一下,也同意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天,孫某按照總經理的安排開始交接工作,1周之後,交接工作基本完成。但在孫某準備按規定領取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時,人事部門卻說孫某是自行辭職,因此公司不會給他發放經濟補償金。孫某解釋說是總經理出面對他說公司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自己本身並不想辭職,不屬於自行辭職,可是公司人事部卻堅持說孫某是自行辭職,孫某只好去找總經理對質,可是總經理卻避而不見。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孫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萬元。那麼,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律師答疑

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效力作出約定,當然也可以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合同關係即告消滅,當事人之間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勞動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給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保證勞動者喪失工作後,在找到下一個工作之前,能夠維持生活。

本案中,**公司為了發展的需要,決定撤銷某些營業部門,並通過人力資源部表達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也張貼了經濟補償標準。公司總經理與孫某的談話表達了公司想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這表明,公司向孫某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孫某在經過考慮之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是雙方並沒有立即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在孫某工作交接基本完成之後,公司卻改口說由於孫某是自動提出辭職,所以沒有經濟補償金,這麼做不僅不守誠信,也違背了與孫某達成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公司應當按照協議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為孫某移轉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公司應當向孫某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4樓:北京

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辭職: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合法!1.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充分證據。

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6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一般來說,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但是,特殊情況需要支付的

7樓:老實人老實幹事

如題所述,經濟補償所涉情形較多,無法確切予以判定,只能簡單說明予以參考:合同期未滿的,如題所指情形可以不予經濟補償,合同期滿後,如題情形應予經濟補償。

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形進一步核實。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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