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廠試用期月後簽了2年合同(合同註明還要試用期,在合同到前月我叫了辭職報告,沒再去廠裡

2022-11-07 01:01:35 字數 956 閱讀 1999

1樓:李偉_朱閔律師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19條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你這個試用期過長。

根據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就是說,你可以要求4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第二: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在單位工作了1年又10個月。

可以要求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你可以要求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及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辭職必須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為理由)。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違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仍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4樓:

1、約定使用期限過長

2、可以要求賠償

5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這個是可以要求一定補償的!因為試用期要求不符合規定!

6樓:戀戀紫姬

是你主動辭職的,怎麼要求賠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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