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一般法院受理案件的區域劃分範圍

2022-09-15 07:01:29 字數 5103 閱讀 1782

1樓:於蓬堯律師

地域管轄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和當事人住所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地域管轄根據各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級別管轄只是確定民事案件第一審由哪一級法院審判,而地域管轄則是在確定級別管轄之後,再確定由哪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只有根據地域管轄的規定,才能最後確定案件由哪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因此,級別管轄是劃分人民法院系統內上下級各自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地域管轄則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範圍。也可以說,級別管轄是確定縱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是確定橫向的審判分工。

我國四級人民法院都是以行政區劃為標準設立的。基層、中級、高階人民法院有許多個,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究竟由哪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亦即原告人到哪一個人民法院告狀打官司。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作出了一般原則規定,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並對某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第22、23條為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第24-33條為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樓:13651055356周

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或區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係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是從縱向來確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許可權,它所解決的是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而地域管轄則是從橫向來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3樓:制己制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通常將地域管轄劃分為三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其中,一般地域管轄在性質上為屬人管轄,以法院轄區與當事人的隸屬關係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在性質上屬於對物或對事管轄,其以法院轄區與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係為標準來確定管轄。

其設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即便於當事人經濟、快速地進行訴訟,便於法院更好地審判、合理配置資源。由此可見,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是兩種不同的地域管轄,兩者系競合關係,在適用上並無先後之分。也就是說,適用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依訴訟標的諸要素所確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轄權,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時擁有管轄權,兩者之間實際上為一種選擇適用的關係,而具體選擇向哪一個法院起訴,則完全取決於原告的意願。

專屬管轄則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進行管轄。它具有極強的排他性,不僅排除對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同時還完全排除了當事人對管轄的協議變更。其實質在於對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一律適用法律的規定。

一般法院受理案件的區域劃分範圍

4樓:菊蒿

因經濟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事先規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等同於行政區劃。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受理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按照行政區劃來區分的,具體是以縣或社群的市轄區為分界,

民事訴訟法一般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7樓:首贏軍團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地域管轄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8樓:東奧初級

一般地域管理: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yin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9樓: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3)專屬管轄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其他特殊地域管轄規定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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