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可以上訴嗎

2021-07-17 02:12:02 字數 1643 閱讀 2107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上訴,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

18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189條、在第二審程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不必將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90條、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191條、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樓:華律網

可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生效後,雙方又同意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條件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如果現在法院判決不能離婚,夫妻一方單獨是無法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想要離婚的話,就是進一步收集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六個月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樓:圭映

1、可以上訴。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子女也沒有財產,二審也可以直接改判准予離婚。

6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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