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缺席判決應怎樣判,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是什麼?

2022-02-09 02:25:00 字數 3298 閱讀 1415

1樓:熱心老師

您好,離婚案一般是不能缺席判決的。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

2樓:群愛

如果判了一定時間內就生效了,望採納

3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二、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是什麼?

4樓:金果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擴充套件資料:

一、原則: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

其法理在於:

1、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憑原告單方面陳述或者客觀的證據難以證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

2、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

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

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要視判決書送達情況而定:

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後,仍要按規定將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向當事人送達後,如果雙方都沒有在15天內上訴的,則判決生效;對方沒有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自覺履行的。

則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需通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則公告刊登後過60天視為送達,也就是申請執行的時間起碼要在上述時間的基礎上再加60天。

5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6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

您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您要「詳細的判決情況」是什麼意思?

按照題目的理解回答問題。

離婚案件,嚴格來說不會缺席判決的,但是也有個別的例外情形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告明知**拒不參加庭審的情況(此種情況會很慎重),另外就是被告被宣告失蹤。其餘的情況一般不會缺席審判的。這些情況,法院也有嚴格的程式,60天公告期外加15天的答辯期,而且在法院指定的報紙公告。

(希望幫到您!)

7樓:上海楊律師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一般適用於兩種情況: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其二,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8樓:深圳張勇律師

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9樓:劉大來律師

被告下落不明、或經依法傳喚拒不出庭、以及出庭後中途退庭。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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