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

2021-05-24 21:32:27 字數 1764 閱讀 4985

1樓:小揚說歷史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步驟:

一.立案:去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帶好相關身份證件及副本,證據及副本,起訴書等,稽核通過後法院開發票交訴訟費)

二.案件受理階段:立案庭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託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託**書),確定**審理時間,做審理前準備工作。

三.調解: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四.**審理:通過**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稽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宣判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五.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若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執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六.申訴與再審: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案件受理

1.登記立案

凡有明確的原告、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要求,應由人民法院調查處理的民事糾紛,均應立案處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期間

4、確定**審理時間。

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調查案情和採取保全措施

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成員接辦案件後,要在認真審閱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深入基層,依靠群眾和基層組織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四、調 解

處理民事案件應堅持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五、**審理

**審理案件可以就地進行,也可以在法院內進行。

(可以在審理中再次進行調解。)

六、裁 判

製作判決書和裁定書

七、宣 判

人民法院應儘可能向當事人當面宣判。宣判時,要向當事人宣佈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說明本判決要在上訴期滿無人上訴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八、上 訴

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具體內容通知原審人民法院。

九、執 行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十、申訴與再審

1.申 訴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2.再 審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十一、案卷歸檔。

3樓:聖多瑪斯

立案——傳當事人——**——如果有需要,調查取證——判決——送達當事人——結案——如果有上訴,給當事人發上訴狀副本——移送案卷——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申請立案,受理,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二審、判決。一般就中止了,特殊的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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