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

2021-03-26 17:42:52 字數 5080 閱讀 6871

1樓:此生可帶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樓:騰詩弓星暉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4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受損害方)屬於農村居民(農村戶口)的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鎮居民(城市戶口)按城鎮居民計算。

權利人當然有舉證責任,比如你起訴被告賠償你傷殘賠償金多少元,那你就要提供你所申請的依據啊,證據就是戶口本。

但是如果是農村居民長期在城鎮生活,經營個體工商的,兩年以上,主要收入來自於城鎮,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此類情況你就要提交你的營業執照,村裡證明你於xx年遷出的證明了!

6樓:齊大狀

能夠證明農民工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不一定要單位出具證明才可以,像你有單位發放的一年以上的工資單或者存摺,居住證,社保繳費憑證,單位發的工卡,證人等等,都是可以證明你有工作一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你要主張你工作一年以上的,肯定需要你來提供證明了,否則,因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工作一年以上,只能按照農村戶口的標準進行補償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很對。

但能證明該農民工在城鎮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人並不一定非是用工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被害人的戶口區分 但是如果農村戶口人員能提供證明在城鎮有1年也可能3年,忘了,以上的居住,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城鎮人口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地證明即可。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11樓:幸福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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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12樓:匯法網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民法

屬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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