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

2022-04-02 08:43:20 字數 571 閱讀 6918

1樓: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

何判決的請示》(川高法〔1995〕22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

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

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

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

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

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2樓:讓甫薄又菡

依據最終司法解釋,認定借款合同有效,需要歸還相應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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