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合同主體,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2022-03-10 04:58:57 字數 4713 閱讀 9919

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說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從勞動合同主體的一方勞動者來說,這個勞動者不是社會學意義上一般的勞動者,而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這樣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勞動者了。而我們所說的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

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作為例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

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但由於我國社會情況的複雜,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在法律上是屬於「自然人」的範疇,他們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

但要明確,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不具有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3樓:南巷如也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1、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人員。

2、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的個人和合夥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的租賃(生產)、承包(生產)企業等經濟組織。等待。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4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一、勞動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

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不具有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彼此都要認真瞭解對方是否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如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資質;用人單位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條件,是否達到了法定勞動年齡等。只有這樣,雙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使勞動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

5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是通過勞務派遣合同進入用人單位,那麼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勞動者、用人單位。

6樓:寶瓶哦

勞動合同主體有兩個,一個是用人單位,一個是勞動者個人,只有兩個都存在並自願,合同才能成立,缺一不可。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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