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電器無視勞動法,嚴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請有關部門予以調查

2022-03-04 16:48:38 字數 6651 閱讀 7279

1樓:王元頁

這種情況 應該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要告他你要注意舉證 而且你如果 要跟他鬧這個工錢 和工作時間的問題 就意味著你不準備在他這裡做了

要知道一點 現在中國法律規定是一回事 下面這些個單位實際操作又是另一回事

除了國有企業和大型單位 其他企業幾乎 不可能有加班費 工作8小時等情況 你想不通可以去投訴他們 但是他們永遠是這麼做

現在新的規定是隻要 招有工人就必須要給工人 買社保 達到最低工資 包括臨時工 實習工 路邊賣粉的小工 雜工 掃地工 但是你去調查下就有99。99%是沒有按國家法律辦的

所以勞動者很少去告這個用人單位 這種都已經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事情了

3樓:聽風到這來

你可以到當時的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4樓:法度網

建議你去問問專業的律師,勞資糾紛方面的。在這裡得不到專業的回答的。你可以去專業的法律諮詢**看看啊!有家法度網的律師蠻多的

請問勞動法關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具體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適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因此,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對於嚴重違反單位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規定如下 :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法邦網專家

張宇先生:

勞動法不涉及勞動紀律.屬於用工方面的法規.關於勞動紀律,目前尚無全國統一的規定,也不可能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但是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有相應的勞動紀律方面的規定,請您參考本地的法規檔案.

公司制度體現,但制度不能違法並依法定程式通過並公示

行為中有哪些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職工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

(1)行政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領導或職工違反勞動法、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而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第11條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是侵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

(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情節和後果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是違反勞動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7、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由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9、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南昌律師網頁連結

13、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我被迫破辭職。辭職信怎麼寫?

8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樓:

公司不按勞動法時間,時間每週超出規定時間的三陪,辭職咋樣寫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公司的責任,直接在辭職原因中說明他們違法違規的地方。

11樓:

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幹不下去了,幹嘛要寫辭職書?你寫了辭職書,說明是你個人原意辭職。本來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你可獲得賠償和補償,可是,你的辭職書一交給用人單位,那你就可能失去獲得賠償和補償的權利,對於你的情況,我勸你這樣做,你有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的事實證據,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依勞動法的規定賠償和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被迫辭職,不要寫。直接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已書面形式遞交最好,交接工作可以和自己的上司述說得到認可就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無須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1、建議你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辭職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

2、是否需要工作交接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有規定。如果有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該有交接簽字。

3、你這種情況不滿足不需要通知用人而馬上離開的條件,而是應該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通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才可以走。

提交辭職報告後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也可以等離開公司一年內提出仲裁。注意不能超過一年時效期。

4、辭職報告需要交給用人單位人事或主管領導。也可以以郵件或快遞方式提交,最好註明人事部門簽收。

1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沒有特定的格式的。同時,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員工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完成交接手續就好了。

如果考慮事後要勞動仲裁的,可以在辭職前保留好任職的證據,至少是要影印留個底,比如:勞動合同、工卡、考勤卡、工資單,反正一切能證明你工作性質的材料。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17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18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2023年4月10日***釋出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定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分,最早出現在2023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部行政法規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明令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它廢止的原因,《***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說明」中指出,該條例廢止源於「已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

這就意味著,當前企業對職工的獎懲,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的內容比較完整和周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的全部條款,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的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巨集觀和籠統的。

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只能讀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應屬企業自治的範疇,**不宜干預。 顯而易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業罰款」的結論。

不過,從法理上講,「禁止企業罰款」的規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據應當是,在勞資關係很難實現真正平等的條件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永遠是強勢方,而勞動者永遠是弱勢方,特別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監督者,如果允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話,將會罰款盛行,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從憲法理論上將,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另外,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單位內部的紀律處分不應當包含懲罰性經濟制裁的方式和內容,因為有隸屬關係的單位與職工之間有許多方式方法能夠達到對職工行為糾偏和督促其改正的目的,不必照搬本質上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措施。比如,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減少獎金或效績工資、推遲加薪、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段來達到處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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