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關於最新勞動法

2023-01-29 18:55:40 字數 1465 閱讀 7448

1樓:林朗諮詢

1、企業的做法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因為如果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工資的。

2、簽定後如果員工按照正常的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是不會有任何罰款的。

情況: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要離職。單位辭退你同樣也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給你。

另外員工正常離職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注意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一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文你看一下吧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密碼保護者

他是想避免在2023年1月1號以後按新的勞動合同法來簽署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員工提出離職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則要支付。

如果沒有就不用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簽訂了後在離職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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