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物權請求權,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之間的區別吧?
恢復原狀一般對應動產或不動產被毀損。
返還原物一般對應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被侵佔。
司法考試民法: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2樓:成冷梅雋和
又是那個司考題,權利人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和原物返還請求權,兩者皆可對無權佔有人主張,現在大陸就這個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麼侵奪佔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繼人。按你的「首先另外還有」乙個個來。
首先,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回覆請求權、佔有返還請求權,是對物權法245條的不同叫法,是保護佔有的形成權,說的都是一回事。
另外,c可以直接對丙行使34條原物返還請求權,該物權請求權沒有除斥期間限制。也可以對丙行使245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可以直接對丙行使此兩項權利,也可以曲線救國請求甲讓與甲對丙的權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徑不同但殊途同歸,乙的目的是回覆佔有狀態,乙可以自由選擇,c選項儘管繞彎路也是路徑之一所以正確,c選項正確也並不排斥乙選擇直接行使自己對丙的權利。
甲對丙和乙對丙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不是同乙個請求權,甲的請求權是因合同關係的消滅丙對甲的有權佔有轉為無權佔有。乙對丙直接行使的請求權,是乙自己對無權佔有人的請求權。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也可以把甲對丙的權利先拿過來,再由自己對丙行使,你可以說乙這樣幹是脫褲子放屁沒有意義,但不能否認乙可以脫褲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脫褲子放屁,這是考題玩邏輯。
還有,這個題目給出了時間條件,租期1年,租期屆滿,就說明過了1年。間接的給出了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1年的除斥期間經過不能行使的條件,所以d說可以行使是錯的,錯在後半句沒有考慮245條第二款的除斥期間。
至於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對佔有侵奪人的承繼人如何行使,不是這個題的考點。日本民法典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臺灣民法典用了幾個條文來規定侵奪佔有和侵奪佔有的概括承繼,也未對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能否向侵奪佔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繼人行使作出規定,臺灣都還存在爭論,大陸物權法就用了侵佔兩個字來規定該形成權的行使物件,關於侵奪佔有的承繼人對瑕疵的概括承繼和特定承繼連概念都沒有,更不要說進一步對侵奪佔有物的特定承繼人的善意惡意作出區分了,現在就考這個,未免太超前了。這個題就這麼簡單,考隱藏的1年除斥期間。
3樓:網友
一、兩者性質不同。
1、物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從屬於物權,不得單獨存在,亦不能單獨轉讓,本質上來說是物權實現圓滿狀態的一種途徑。由於物權為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於物的圓滿支配狀態沒有得以恢復,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不適用除斥期間,但質權人與留置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是例外,要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詳見鍾秀勇教材)。
2、債權請求權是基於債權關係存在,因債權具有相對性,為相對權,不能像物權那樣隨時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構成要件不同)
1、因為物權為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物的支配處於不圓滿狀態就可以行使,即物權請求權不要求以過錯和實際財產損失為要件。例如:消除危險請求權,是為了解決物權人的物在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時,賦予物權人可以請求他人消除危險狀態的權利。
如甲乙毗鄰而居,乙的樹木可能要傾倒,隨時可能砸壞甲的房屋,甲就樹木可能隨時傾倒的危險要求乙消除危險。此案例中樹木將要傾倒可能是由於風雨的原因,可能是由於水土流失的原因,對於乙來說,並無過錯。對於甲來說,亦無財產損失。
但甲作為物權人,其對於物的支配可能處於不圓滿狀態,因此有權要求乙消除危險。
2、債權請求權尤其是侵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一般要求以過錯為要件,即使是因為違約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現,並要求有實際損失。
三、權利主體不同。
1、物權請求權不僅僅限於物權人本身,還可以擴大到基於間接佔有而對物有使用權的主體。例如,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乙所承租的汽車被丙非法佔有,此時,甲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更為準確地說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乙作為基於債權合法佔有汽車的使用權人,亦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4條所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詞條文中規定的是「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處的權利人就不僅限於所有權人。
2、債權請求權一般為債權人所行使,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權力主體的變更,例如侵權責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侵權責任法》第18條之規定)。再入合同領域的債權請求權,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無權作為權利人進行訴訟,例外的是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
佔有回覆請求權的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
4樓:捷憶彤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佔有回覆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
甲的手錶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5樓:網友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後者是基於佔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
1、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於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2、所謂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佔有人的佔有物被侵佔時,可以請求侵佔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行使條件。第。
一、請求權人應為佔有人,非佔有人即使對佔有物享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能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二、須有佔有物被侵奪。侵奪,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而排除佔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第。三、相對人應為侵奪人。
第。四、佔有物仍然存在並可返還,方可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
6樓:小揚說歷史
1.定義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
佔有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佔有人的佔有物被侵佔時,可以請求侵佔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
2.請求權人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佔有返還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佔有人,並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3.被請求的物件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被請求的物件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佔有返還請求權被請求的物件為佔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
4.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
佔有返還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佔有,佔有返還請求權對無權佔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後,並不能終局保有佔有利益。
7樓:偉麗皮驪茹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一般為物的所有權人,佔有返還請求權的主體一般為物的用益物權人。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
8樓:皆有可能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需要得 利人獲得利益,受損人遭受損失並且得利和 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且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基於物權請求權請求權或佔4 有保護請求權請求返還原物。侵佔土地若構成1 不當得利,專得利人對原物以及原物產生的新物的返還規則是都要返還,前提屬是構成不當得利。
9樓:網友
修改後民法462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礙造成損害的。
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請求權消滅。
10樓:學法空間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佔有返還請求權只是叫法不同,請參照以下法條。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11樓:
甲建造房屋時, 擅取乙的5 根木材作為房屋的屋樑, 房屋建好後乙才發現。半年後,甲的房屋被汽車撞倒,乙立即在廢墟中找到並取回當初被甲擅取的5 根木材。①乙的5 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樑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對5 根木材的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乙不能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但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甲的房屋倒塌後, 5 根木材成為獨立物,但其所有權仍歸甲所有(《物權法》對此未設明文,前述結論為通說觀點),故甲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乙返還這5 根木材。3、如果乙尚未得到救濟,房屋倒塌後,乙是否可以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佔有返還請求權與佔有回覆請求權有何不同。
12樓:網友
1、請求權人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必須為物權人,佔有回覆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佔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2、構成要件不同。
佔有返還請求權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
佔有回覆請求權要求佔有人的佔有因「侵奪」而喪失,被請求人是否無權佔有不是問題的關鍵(有時候,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侵奪了乙的佔有,乙可對甲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
3、權利行使期限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佔有回覆請求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佔之日起1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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