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物權等案例法律,物權優先於債權,舉個例子說一下

2023-01-06 10:15:35 字數 4278 閱讀 2604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

——————————————

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42條:……(二)以城市房地產……

——————————

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因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但是因違背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必須登記)而未生效。因此,擔保人在訴訟可以以此進行抗辯,因為在實際上他的 擔保義務並未設定成功。

———————————

退一萬步講,即使這個擔保成立且生效,依據法律規定————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

——————————————————

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擔保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有力抗辯。

本案中,作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丙以妻子不知情進行抗辯不能成立,這裡的共有和其他的共同共有有區別,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作為第三人來講有理由相信丙具有**權,表見**成立。

2樓:行吟屍人

甲丙連帶債務,債權人乙有權要求甲或丙二人中有能力償還的一人先行償還債務。甲丙之間的問題由甲丙自行協商或另案處理。

3樓:我不配

法院應該不會支援你,根據擔保法37條4項38條41條,的確以房屋抵押應等級並訂立抵押合同,再說房產的所有權又有爭議,丙完全可以以此為抗辨,再根據民事訴訟法,在沒有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你說的這種情況,我想說的是你不應該猜想法院會怎麼 判,你應該找到法院判案的依據。你應該首先理清法律關係。在本案中,《物權法》並沒有規定擔保必須要登記。

還有丙以自己的妻子擔保時不知情為抗辯事由,顯然不 能夠成立。除非在擔保時已明知丙的妻子不知情。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物權優先於債權,舉個例子說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時候,則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比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

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出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就取得這已交付10噸水泥的所有權,這時候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案例

6樓:匿名使用者

例如你佔有了屬於我的手機,我請求你返還,這是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你欠我貨款,我請求你還款,則是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

簡要說明對物權法第15條(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原則)的理解?急!

7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十五條 【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並不必然與登記聯絡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絡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

登記並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8樓:須藤喝出

shenm 不太明白

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舉例說明..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時候,則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比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出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就取得這已交付10噸水泥的所有權,這時候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物權屬於實物上的性質 他不會自己認定 但會隨著人的行為而發生轉移 但權利還是同一個

但債權不會 誰與誰的債權 分的很清楚 不會發生轉移的 如果轉移了 該債權就不存在了

舉例一個:a拿了b的錢包 b拿了裡面的錢把空錢包丟地上走了 c撿到了錢包

1.錢包的物權是a的 不會因為到了c的手裡就改變 但是持有人發生變化而已

2.b拿了錢 與a構成了債務關係 但是該債務關係只有a和b 與c無關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由性質決定的.

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它性---人支配物. ( 排它了就能很好利用物,目的是物盡其用. )---其產生採公

示主義.

債權是請求權,具有相容性---人請求人. ( 因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債權都應該得到相同的保護, 同

時債權債務關係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不必公示, 這樣後產生的債權人和先產生的債權人就處在了相同的地

位上,所以就相容嘛! )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 物權變動採公示主義, 債權產生則不必公示. 當然公示了的效力比沒

公示的要高啦! ( 用生活常理去理解民法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雖然沒舉例子,但相信你能理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絡,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

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例: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10噸水泥的債權。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賣給丙,並交付給了丙,並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噸水泥的所有權,而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求法學院大神判斷一道關於債權效力以及物權效力的題目 **等

13樓:煙雨沭陽

甲與乙,甲與丙的買賣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只是該房屋所有權歸丙所有。因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即成立,成立即生效,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只是使物權變動生效而已。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都成立且有效。甲乙之間合同成立有效,但沒有發生物權變更,因為不動產的變更以登記為強制公示原則。甲丙之間物權發生了變動。

合同只要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一般都是在成立時生效。

15樓:二號魚雷

甲、乙之間,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訂立即告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甲、丙訂立合同以後,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a房屋的所有權歸丙所有。《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五條。

至於甲、乙之間,由於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而甲無法到期交付a房於乙,需要對乙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7條。

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物權為什麼優先於債權

從物權內容來看及從物權效力來看,物權優於債權。物權系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即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理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的介入。因而物權是典型的 支配權 絕對權 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理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處分 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

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的區別,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併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 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 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

預告登記的物件是物權還是債權?預告登記後權利性質發生變化了嗎

一 是債權。預告登記時物權變動尚未實現,因此登記物件不是物權本身,而是將來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因此請求權本身雖是一種債權,但預告登記使該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預告登記是典型的債權物權化,是對債權的確認,可以對抗物權。預告登記後,出賣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