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物權為什麼優先於債權

2022-03-10 17:44:35 字數 4799 閱讀 8199

1樓:傅豆蕾他爸看社會

從物權內容來看及從物權效力來看,物權優於債權。物權系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即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理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的介入。因而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絕對權」。

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理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同時,物權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產生的利益。

而債權,只是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將債務之給付歸屬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利益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來完成。因而債權是「請求權」而不是「支配權」。另外,債務的特點之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債權債務只存在於特定人之間。

因而,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實現利益也只能通過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權為相對權。對於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與債權人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所以債權人不得向其主張權利。

所以物權要優於債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絡,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

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優先於債權是物權優先性的表現形式之一,

物權的優先性主要表現為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值得注意的是,容易忽略掉的一種情況是,設定了代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

1.物權優先於債權,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即是「一物二賣」的情形。一物二賣之時,若後買受人接受了標的物,實際獲得了該標的物之所有權,那麼,前與出賣人簽訂合同或者

契約的買受人則不得以其與出賣人所訂立之協議成立在先而向後者主張物之所有權轉移無效。債權具有平等性,一旦有物權的產生或者變動,則優先於債權而產生法律效果。

2.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亦即依據物權設定的先後判斷物權的優先地位。此制度淺顯易懂,不必贅述。

3.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於沒有物權擔保的債權。這是擔保物權發揮其作用的根本原因。該項原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現則不勝列舉,廣泛地存在於民商事活動中。諸如設定有

擔保的債權人得以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而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特性,故可以優先受償。 部分學者又把第三種情況認作第一種情況的延伸,將物權

的優先效力只作兩種表現形式予以表述。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於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後設定的他物權。

物權為什麼優先於債權

5樓:金城小妹

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比如說房子的所有權,你的房子是到房產局登記的,具有公信力,你房子的所有權對抗所有人。

而債權,合同,權利義務只針對你們兩個人,借錢還錢也是你們兩個人的事,別人又不知道……

就以房屋轉讓為例,你是房子的所有人,享有物權,而甲採用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將你的房子賣給了乙,乙付款給甲。那麼甲乙間是債權債務的關係,這份合同只約束他們兩個人。因為你的房子登記了,公示公信,乙不去查是他的問題,你的所有權(物權的一種)對抗所有人,而甲乙的合同(債權)只約束他們兩人,不具有公示公信,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甲違約,乙只能找甲要錢,不能找你要錢……因為他們的合同對你沒效力……

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呢?

6樓:雋霞悟婷

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四點理由: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

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

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

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7樓:公羊學岺碧胭

1、「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

(1)關於為什麼,樓上朋友已經說的很充分。

(2)但你對於「物權優先於債權」含義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標的物上出現多種利益衝突時,才有「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必要,即:物權優先於債權以及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

2、「a欠了b

500塊錢,在a發工資的時候,這個工資是屬於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償還義務,這個物權還是優先於債權?」

(1)這500元錢是屬於a所有的,a不償還b的錢,也仍然對這500元工資享有物權,其物權意義在於: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對這500元的物權,也就是說:不能強行從a手裡搶或拿走這500元、也不能不經a同意就從公司那裡支走這筆錢:

以上行為都是侵犯了a對這500元工資的物權: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當然取得對a這500元的物權(物權的權能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定義是:物的所有者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的使用權)。

(2)如果b想以a的這500元工資實現自己的債權:b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保全這500元,然後在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這500元:此時,b是通過司法裁判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並沒有直接侵犯a對500元的物權,不屬於侵權;

a雖然對這500元享受物權,但這物在經過保全、並經司法裁決後,物應成為a履行法定義務的財產。

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舉例說明..

8樓:匿名使用者

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時候,則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比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出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就取得這已交付10噸水泥的所有權,這時候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物權屬於實物上的性質 他不會自己認定 但會隨著人的行為而發生轉移 但權利還是同一個

但債權不會 誰與誰的債權 分的很清楚 不會發生轉移的 如果轉移了 該債權就不存在了

舉例一個:a拿了b的錢包 b拿了裡面的錢把空錢包丟地上走了 c撿到了錢包

1.錢包的物權是a的 不會因為到了c的手裡就改變 但是持有人發生變化而已

2.b拿了錢 與a構成了債務關係 但是該債務關係只有a和b 與c無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由性質決定的.

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它性---人支配物. ( 排它了就能很好利用物,目的是物盡其用. )---其產生採公

示主義.

債權是請求權,具有相容性---人請求人. ( 因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債權都應該得到相同的保護, 同

時債權債務關係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不必公示, 這樣後產生的債權人和先產生的債權人就處在了相同的地

位上,所以就相容嘛! )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 物權變動採公示主義, 債權產生則不必公示. 當然公示了的效力比沒

公示的要高啦! ( 用生活常理去理解民法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雖然沒舉例子,但相信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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