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是什麼意思

2022-02-20 04:48:11 字數 2609 閱讀 1769

1樓:雨說情感

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的對稱。是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要式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也稱為處分行為(本文將物權行為與處分行為混用),是指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一種法律行為,它區別於合同行為(也稱為負擔行為)。

採用物權行為這個概念是個什麼感覺呢,拿買賣一本書為例,簽訂買賣合同是合同行為,在簽訂完買賣合同,至書交付完畢所有權完成轉移之間,存在著一個稱為物權行為的法律行為。

至於這個法律行為發生在什麼時候,是與合同行為同時發生呢,還是與書的交付同時發生,採用物權行為概念的人對此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從邏輯上講,物權法律關係與債權法律關係既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其成立也就需要不同的法律事實,債權行為只能引發債權債務關係,只有物權行為才能引發物權變動,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

相反,且不說大陸法系是否真有國家或者地區採取所謂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尚需進一步研究,即使存在此種物權變動模式,從邏輯的角度看,也存在問題。

因為所謂債權形式主義意味著當事人的債權意思結合交付或者登記即可引起物權變動,但債權意思如何能引起物權發生變動,這在債權與物權嚴格區分的背景下是無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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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實際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問題,則涉及到物權行為是否客觀存在的問題。在他們看來,物權行為並非虛構的法學概念,而是對現實生活的法律抽象。

例如,在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後而未交付標的物(動產)之時,無論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知道此時標的物仍歸出賣人所有,但是,一旦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雙方就都知道所有權已經發生了移轉。

可見,動產的交付並不僅僅是一個當事人履行買賣合同的事實行為,而是一個包含當事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的法律行為。動產交付如此,不動產登記更是如此,因為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必須由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該登記申請,無疑是當事人移轉物權之意思表示的體現。

2樓:黃某人紀實

熱心網友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係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係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

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它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界定產權,通過確定財產的歸屬,來達到制止紛爭的目的,從而節約交易費用。中國目前財產權保護的突出問題,就是產權不清。

這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大到礦山、農民土地承包權,小到公民的各種收入、房產以及剩餘價值索取權等等。產權不明,紛爭不止,假如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又如何談得上財富創造和積累。明晰產權,就是我對物權法的第一個期待。

此外,物權法必須解決現實難題。物權法不是憲法,也不像民法典,它應該切實指導經濟生活。此外,物權法還應該是一部「綠色」物權法,不只是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還應確認其生態價值。

環境資源的自我調節性或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有學者把它稱之為「環境容量使用權」———利用人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對於森林、礦產資源等,不僅要「有償使用」,還要進行「生態補償」。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智慧財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範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佔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主要解決問題

一、物屬於誰,誰是物的主人;

二、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

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被稱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物權法的具體制度內容和理論架構均在此基本原則之下。

然而近期以來圍繞物權法基本原則開展的討論有如火如荼之勢,而火勢苗頭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項基本原則為猛,並直接涉及到我國正在起草的《物權法》以及將來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規定以及如何規定物權法基本原則的問題,以故,對物權法三項基本原則的進一步的理論**似有必要。

主要應用

物權法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流失、一物二賣、相鄰關係、拆遷補償、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限等,這些都能在物權法中找到答案。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你買車買衣服,賣菜賣傢俱,使物權發生變更的行為就是物權行為, 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小到你買瓶水,大到你買房買地.....

請教一個合同法中內容,請問下面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啊,能不能有高手用通俗的語言來給我說明一下?

4樓:張鑫

案例一:

房屋買賣案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取得,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以登記為生效條件,即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為權利登記完成之時。本案中易某雖然已經交付房款並佔有該房屋,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仍然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是一種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的所有權也並沒有發生轉移,所有權仍歸李某。雖然易某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權,但是買賣合同任然是有效的。因此,李某有權要求易某退還房屋,並應當退還易某所支付的38萬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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