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迴避由誰來決定?
1樓:煙墩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辦案民警的迴避由所屬縣級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申請回避由誰決定
2樓:華律網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法律中的迴避是由誰決定的?
3樓:未獲獎
c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樓:網友
是法律定的。是人大定的法律定的。是人大定的程式法律定的。你這裡是a
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迴避由誰決定?
5樓:孫法官說法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迴避應當由誰決定?
6樓:蠶她爸
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當事人認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及其他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該辦案人員迴避。當然,在刑事訴訟中,並不是當事人一提出申請,辦案人員就應當退出辦理本案,決定辦案人員是否迴避應經過一定的程式。辦案人員認為自己應當迴避,不能隨便就退出案件的辦理,而要經過一定的程式審批。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不同的辦案人員,決定其是否迴避的人或者單位也各不相同。
1、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偵查人員迴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2、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檢察人員迴避或者檢察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迴避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3、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審判人員迴避條件有哪些,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條件是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扮唯芹迴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 訴訟 人近親屬的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與本案當事人 訴訟 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 訴訟 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廳畢會見...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以當場做出哪些處罰決定
樓主 我認為.當場處以 元 以下罰款的 對個人當場處以 元以上 不含本數 元以下,對單位當場處以 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在水上 旅客列車上以及邊遠 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規定同時強調,辦案人員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抓人可以申請行政賠償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抓人的情形屬於行政侵權的情形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