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二、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銜接的路徑。
1、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之一。法院應當確定經驗豐富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員,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執行機制、工作程式、調解方式及調解協議書製作等。
法院可以會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培訓計劃。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審理終結後,承辦法官應將生效的裁判文書寄送原承辦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就審理中發現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提出改進意見。
2、建立人民調解員參與的庭前調解機制。就法院吸收社會力量參與調解活動而言,最理想的主體莫過於現有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與來自社會其他階層的人士相比,具有獨特的組織優勢和社會資源優勢。
法院可以設立庭前調解室,由法官和經過一定程式聘請的人民調解員共同主持庭前調解。這一制度的實質是將人民調解這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熔為一爐,使人民調解得以規範化、法院「僵硬」的訴訟得以適當軟化。
3、依法支援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的,如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法院應受理執行申請。
對人民調解員主持達成的協議,如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該協議效力的,法院應遵循「法律不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除非查明調解協議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反自願原則,否則應依法確認其效力。
4、完善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銜接的激勵機制。法院在設定目標管理考核制度時,除了規定辦案數量和質量以外,還要考慮法官所辦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包括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量、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案件數、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數、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數等內容,並落實獎懲措施,從機制上保障訴訟和人民調解能得以有效銜接。
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有什麼區別?
2樓:一灘新約
一、概念不同: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在自主自願情況下,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2.行政調解:
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調解。
3.司法調解:
亦稱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
二、機構: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發起。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由行政機關發起。
3.司法調解:
司法調解由法院發起。
3樓:平賜緣
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司法活動。人民調解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
2.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於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中適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3.司法調解。司法調解又稱法院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有條件適用的,但適用範圍有望逐步擴大。
4樓:
人民調解 ,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5樓:針雰勤思慧
目前很多案件有調節前置的硬性規定,比如離婚案件。
6樓:來祿張廖湘雲
人民調解制度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這是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
如何認識和評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確認制度
7樓:網友
司法確認制度是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的一種有力支援和保障,同時也是對當事人的司法救濟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調解制度煥發出法治的光芒這項制度又為老百姓提供了一條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機制,這樣可以減少訴訟,保障協議的有效執行。
司法確認程式是司法機關通過確定性的法律規則和強制性的國家權力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經確認的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制度就是在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一項創新,其有效地突破了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侷限性,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其「軟弱性」的局面,通過在保持原有的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有條件地賦予人民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的效力,以使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更加完善,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要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適用何種審判程式
8樓:小小小魚生活
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為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設定更合理更簡便的程式,各地法院並不統一,有的適用普通程式,有的適用簡易程式。
人民調解協議的基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9號〕第一條已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一、可以提起調解無效之訴,適用民事普通程式審理。
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
1)違背自願原則,協議內容歪曲了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或者該方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欺詐下籤訂的。
2)違背合法原則,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範或公序良俗原則。
3)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
二、無上述3條法定理由的,人民調解協議有效。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
據此,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在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上,法律做出的是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自由選擇權,反言之,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當事可以反悔,向法院起訴,但請注意這裡規定的是起訴權,而不是勝訴權。
9樓:東子
去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式。
人民調解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10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 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範性等特點。
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 制。
1、二者雖然同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但各有其不同的法律適用。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範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 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係還是因人身關係產生。
訴訟具有最為嚴格的法律適用規定。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對其適用範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 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範圍也是比較寬泛的。
2、從對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來看,都是通過居間第三者來進行的,但對第三者的要求和規定卻不盡相同。對於調解來說,其居間第三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如果要 通過訴訟形式解決糾紛,居間第三者只能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包括國家各級人民法院。
3、解決機制解決機制問題。在調解中,由於作為居間第三者純粹的民間性和雙方當事人絕對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糾紛的解決只能建立在 糾紛主體絕對合意基礎上,第三者在調解過程中非以強制力而是以溝通、誘導、協調等方式促成當事人解決糾紛,僅起著促進、引導、協調的作用,對糾紛最終能否 徹底解決起不到決定性作用。而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憑藉國家審判權來確定糾紛主體之間 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又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糾紛主體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等,其對民事糾紛的解決與否起著決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賴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如何申請民事調解
11樓:金果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12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既然原告有意想要調解,那麼就可以去調解,一般在法官面前調解並讓其作為公證。
調解申請書格式如下: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裡,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寫明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強制力
可以說農民工家屬和用人單位簽訂的這個調解書,效力等於沒有,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履行.沒有法律強制力.去法院起訴吧,民事審判庭做出的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無強制執行效力!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在其他機構支援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只有一定的見證力...
民事訴訟法中什麼叫正當當事人,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嗎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 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的當事人和實質上的當事人。形式上的當事人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係沒有聯絡。而實質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施行時間,以下四項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你好,經查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醉與閒平,詩隨羯鼓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的施行時間,以下四項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調解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