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對調解書不服的,可以有哪些救濟措施

2021-09-14 02:06:58 字數 4657 閱讀 2314

1樓:美的整過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調解書的結構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格式民事調解書,有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閱。

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裡。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8、合議庭組**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2樓:蔡仲翰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如果你所說的調解書是民事調解書的話,那麼除了涉及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之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而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但是這個操作恐怕需要最高院的新的司法解釋完善,否則法理上會涉及太多的問題。

3樓:羅長江律師

有證據證明民事調解書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自願原則、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4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使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不管案件的審級,調解書達成後都不能再上訴了.

5樓:博愛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你好請問勞動仲裁調解書雙方簽字之後還能反悔嗎?有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如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沒有其它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依法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反悔。除非送達時反悔不簽收,調解書依法不生效。

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經仲裁委調解達成協議,並由雙方簽收了調解書,該調解書已依法生效。雙方均有按調解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公司簽收後反悔不履行是不對的。

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樓:墨汁諾

不能反悔。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8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不能反悔,法院只管強制執行。

除非仲裁調解條款嚴重違法或你本人有重大誤解或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仲裁程式違法。可以通過法院別樣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後調解書即生效,不能反悔了。

縱橫法律網 丁勝律師

10樓:韓飛律師

雙方簽字就生效了,不能反悔哦!

民事訴訟法,你去看看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2樓:仁鶯語

我就愛這種不登陸就能回答問題的

反正又不用負責,就當討論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這條法律,未送達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就算簽字也是一樣因此可在送達之前進行救濟,比如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等

13樓:勞動案件專家

可以反悔,在送達調解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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